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3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9月24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久禄,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及其王某某的辩护人司久禄、宁红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小乔国际酒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继而酒后辱骂酒店工作人员,后在公安民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继续逞强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辱骂他人,干扰酒店正常营业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小乔国际酒店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混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在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处于一种被动行为,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0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小乔国际酒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继而酒后辱骂酒店工作人员,后在公安民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继续逞强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辱骂他人,干扰酒店正常营业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小乔国际酒店经营秩序严重混乱。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四被告人均供述了2014年03月28日下午,在民权县城关镇小乔国际酒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继而酒后辱骂酒店工作人员,后在公安民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继续起哄闹事、损毁财物、辱骂酒店人员和执法人员,干扰酒店正常营业长达3个多小时的事实经过。孟某某供述,食品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做完询问笔录后让王某某签字,王某某不签,又和经理吵了起来,马某某见王某某和经理吵,就开始大骂。王某某和经理又去闹,马某某到收银台,将桌子上的牌子砸了一下。在一楼马某某用脚跺歪了桌子上的玻璃,又上二楼,见到女服务员就骂,他骂着将茶几上的烟灰缸砸烂。其和武某某见王某某闹,就和服务员又骂、又闹。王某某在吧台上又拍桌子,又骂又闹,其几个也跟着骂、闹。在大厅里大约骂、闹有几个小时;马某某的供述,孟某某和武某某在二楼与经理吵起来了,吵的厉害,其拿着吧台上的营业牌子朝吧台上砸了一下,砸住吧台上的电脑了,女服务员哭着走了,这时过来了一个40来岁的女同志,其与她吵,对骂起来了。其几个人都跟酒店的人员吵起来了,其的火气控制不住了,一巴掌拍到桌子上,把烟灰缸拍掉了。其几个人酒后在饭店滋事最少有两个小时。警察到地方处理时失去理智了,失控了,跟警察吵起来了。骂警察了,吓唬警察了;武某某供述,吕经理说给调个菜,王某某不满意,要叫联系老板,吕经理又说这顿饭钱由厨师长来结,其几个认为经理敷衍,其让经理滚。王某某、孟某某说既然你们公安上的过来了,这个事不能了,非要打食品、卫生和消费协会的电话,马某某还一个劲的在那嗷,其说这些人民公仆都在这呢,你还嗷个啥,王某某非叫通知食品卫生的人,食品卫生上的人过来进行拍照、调查,给王某某记笔录的时候,马某某、孟某某在那嗷着这个事不能算完,把事捅天上去,找媒体曝光。马某某还在那骂餐厅里面的人,马某某他们几个又在一楼嗷,其中孟某某嗷着要把饭店用人围起来,后来听到一楼“咣”的一声响,也不知道是孟某某还是马某某把茶几上的一个花篮扔在了地上,玻璃茶几也翘起来了,马某某在一楼大厅里还在嗷,其说你在那嗷啥,人民公仆都在这呢。马某某还是在一楼一个劲的耍。后来,马某某又上二楼吧台说那个女孩我强奸你了咋着?在马某某说这话之前,他还用手猛拍了一下吧台,把吧台上的玻璃架拍到了吧台里面摔坏了,这个吧台员一哭,饭店里的女经理不愿意了,说欺负她的孩子了,她这样一说,其几个很气就都和这个女经理吵,马某某还用手指着民警骂,王某某、孟某某还有其也控制不住情绪了,都是在那嗷,王某某还嗷着要把事闹大,要找媒体、要找工商局,食品卫生上的让王某某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他也不签,孟某某说现在就得给结果,不给结果就把饭店给围起来,其也在那嗷。其几个在那闹腾了有三、四个小时;王某某供述,其对经理说要投诉到315或者消费者协会,你们是要被罚钱的,还要找老板过来,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个经理报警了,公安人员过来,也不知道谁骂那个经理了,不知道谁跟这个经理动手没有。其说了句:“我们就是在你们这吃个饭,你们怎么报警了,我们是消费者,我们在你们的菜里吃到东西了,就是打电话也应该打315。”其说的声音比较大,其他几个人确实是喝多点酒,对公安上的人说了不该说的话,当时的场面也确实比较乱。马某某当时是说把出警的民警打趴下,顶多判三年,花两个钱就出来了。其当时主要是埋怨他们报警了,本身这个事情他们应该让他们老板出面说一下,没有必要报警。其当时说既然饭店里报警了,必须经过消费者协会处理,出警的民警就又联系的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出勤的民警在那也没有调解成。食品药品监督局几个人来到之后,对牛腱里吃出头发的事情立即展开了调查,马某某已经用塑料袋将吃剩下的牛腱打好了包,其嫌马某某动这个牛腱了,还拍着桌子发火,随后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工作人员拍照、封存了剩余的牛建,做笔录,进行了问话。对其做完笔录之后,其让餐厅打出菜单,开始给的是个手写的,后来又给了一张机打的菜单,其要求餐厅提供他们的菜谱,餐厅一直没有提供,其一直给他们要,其还把食品卫生部门提取的牛肉要了过来。后来牛腱不知道被谁夺走了,其酒店提供的手写的菜单其装在了兜里。在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对其做笔录的时候,武某某当时要求酒店对就餐人员的身体做全面的检查,马某某、孟某某当时是在那嗷,其把他们都撵到了一楼。孟某某、马某某、武某某几个到一楼之后,其听到一楼有桌子滑动的声音,其往下探头看见孟某某骂马某某,不让他酒后闹事,马某某当时不服气,他和孟某某嗷了两句,不知道谁把桌子上的什么东西蹬掉了。后来马某某又跑到二楼,用手拍桌子上的烟灰缸上了,烟灰缸掉在了地上,另外其见到二楼吧台上的玻璃牌子碎了,吧台后面的电脑也倒了,不知道是谁弄倒的。因为向饭店里要菜谱,他们没有提供,其几个在二楼里大声嗷的,其好像也骂了两句,也拍桌子了,还让孟某某用手机给公安人员录像,共在餐厅里闹了一共有四个小时时间。 2、证人林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03月28日下午接到报警称,在小乔国际酒店吃的牛腱中发现头发,二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事共五人到小乔国际酒店后,王某某等人要原始票,要消费单,酒店的人提供后,他们又要菜单,最后酒店把菜单给他们,他们一直在酒店二楼的吧台附近嗷,骂骂咧咧,嗷嗷叫。马某某骂妈的个屄一类话,后来,还拿个烟灰缸砸桌子上了,又砸地上了。孟某某、武某某跑到吧台对一个女服务员大骂,他们一直在酒店里跟酒店里人吵。王某某用手指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骂着说,“你们是什么东西,我们纳税人白养活你们了”。孟某某扬言说8点将小乔的大门堵住、并打电话叫电视台的记者。王某某是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几人的头,他们几人都听他的。 3、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在饭店二楼大厅里大吵大闹,砸东西,辱骂服务员,民警到后还辱骂民警的事实。 4、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03月28日下午2点10分左右,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投诉,牛肉里面吃出根头发,其就向这些客人道歉,说这桌菜免单。这些人说不行,不是要的这个结果,要嘛你们放在餐桌上十万块钱,我们走,要嘛我们放在桌子上十万块钱,我们走。其说也可以由食品卫生部门进行处理。这些人就开始骂其,让其滚出去。这些人又要酒店最好的酒,当时已经到了下午3点钟左右了,餐厅这桌的服务员就告知他们,酒店里已经过了下班的时间了,吧台上不再出售任何的物品,这时,王某某跑到吧台说,你们只要不把最好的酒拿来,把你们的吧台砸了,其见他们闹的有点过分,就打110报警了,民警到后,马某某看民警来了,张口就骂:妈的个x,是谁报的警,上去就抓住其的脖子,用脚就跺其,被民警和保安拉开,马某某就指着出勤的民警说,你们这些警察算啥唉,把你们打倒顶多算袭警,判个三年,进去花点钱就出来了,这算个啥唉,叫警察到房间里跟我谈。他们还嗷着说,你们不是报警了吗,想把事情搞大,信不信今天我们就把这个酒店给砸了,到不了明天八点,让这个酒店里三层外三层的全是来看笑话的。还说给电视台、报社打电话,他们就开始拍照,民警进行协调,这些人就是不算完。公安人员又通知食品卫生的人来调查,把牛肉进行封存,做了笔录,笔录做好后,王某某就是不签字,还把食品卫生上提取的牛肉给抢走。他们吵着骂着,马某某就开始在店里砸东西,他先用一楼休息区的茶几上的瓷质的花篮砸到玻璃茶几上,随后又到二楼用吧台上的收银玻璃架砸收银员谷某某,这个玻璃架砸到了谷某某的胳膊上了,孟某某、武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就开始骂谷某某,你是干什么的,是不是小姐,今天就有你好看的,你等着。他们这样调戏谷某某,其刚想上去劝,这些人又骂着说,怎么,我们把她强奸了,我们强奸她了怎么了,我们强奸你了怎么了。公安人员用手机给他们录像,这些人更加狂妄起来,马某某抓起二楼吧台休息区桌子上的烟灰缸砸到了桌子上,由于他用力过猛,烟灰缸又掉在了地上,随后,他们这些人又把苗头指向了公安和食品卫生人员,说你们是干什么吃的,我们都是纳税人,白养活你们了,这时闹的最厉害的就数王某某和那个孟某某,王某某还让孟某某拿着手机给每个执法人员录像,让他们当场表态把事情现在都得处理了,拍桌子打板凳的在那闹吗,一直闹到了6点多。 5、证人谷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孟某甲、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0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小乔国际酒店辱骂酒店工作人员,在公安民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员进行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继续起哄闹事、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小乔国际酒店出具的经过及影响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2014年0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小乔国际酒店,辱骂酒店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王某某、孟某某被判刑的情况及孟某某的释放情况。 8、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年龄和住址。 9、谅解书、小乔国际酒店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赔偿小乔国际酒店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积极赔偿酒店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利双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