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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和胡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3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胡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某和胡某某关于确认调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3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胡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某和胡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佟立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某某、胡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11月24日经民权县胡庄村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胡某某将杨某某打伤,胡某某同意赔偿给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2万元,杨某某同意接受;

二、2万元的赔偿金应在协议签订后2周内支付;

三、赔偿金付清后,杨某某不再追究胡某某此事的责任,双方从此两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杨某某、胡某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述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为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佟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庞全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