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8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周某某,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11月17日经社会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元;二、双方纠纷自此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审查,双方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