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10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焦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11月26日经社会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某不再要求申请人焦某某赔偿毁损的小麦损失;二、双方纠纷自此一次性了结,双方以后均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矛盾。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审查,双方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某、焦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