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王某甲,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平岗村。 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和王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单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因赡养纠纷,于2014年10月31日经民权县平岗村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甲同意对父亲王某某尽赡养义务,每年给父亲300斤小麦、600元的生活费; 二、如今后父亲王某某有病住院,申请人王某甲则与兄弟共同承担父亲的住院医疗费; 三、如父亲王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王某甲则与兄弟承担轮流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述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为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