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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和王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王某甲,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平岗村。 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和王某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王某甲,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平岗村。

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和王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单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因赡养纠纷,于2014年10月31日经民权县平岗村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甲同意对父亲王某某尽赡养义务,每年给父亲300斤小麦、600元的生活费;

二、如今后父亲王某某有病住院,申请人王某甲则与兄弟共同承担父亲的住院医疗费;

三、如父亲王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王某甲则与兄弟承担轮流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述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为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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