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住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民权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住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民权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为原、被告分别指定了30日的举证期限。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广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至11月份,原告和其他农民工经人介绍跟随被告在民权县城关镇赵庄及民权县第四小学附近打工,干建筑活。当时,被告向原告承诺每天按照150元开给工钱,到当年年底给清工钱。2013年年底,经算账,被告应支付原告工钱5420元。当时,被告找各种理由不给现钱,一直拖。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一部分工钱,至今仍欠原告工钱3695元未清偿。为维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695元。

被告江某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2014年2月12日被告所打工资欠条(复印件),证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一部分工钱,至今仍欠3695元未给付。原告之所以起诉,是由于被告一次次不诚信、欺骗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选择的方式。

被告江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江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案事件实确认如下:2013年10月至11月份,原告和其他农民工经人介绍跟随被告在民权县城关镇赵庄及民权县第四小学附近打工,干建筑活。当时,被告向原告承诺每天按照150元开给工钱,到当年年底给清工钱。2014年2月12日(农历1月13日),经算账,被告应支付原告工钱5420元。当时被告没给现钱,只给原告和其他农民工打下欠条,并在欠条上写明到阴历16日把款付清。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只支付给原告1725元。对下欠3695元,被告至今未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江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工钱3695元至今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69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劳动报酬3695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国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