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4号 申请人吴某某,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韩某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于2014年12月2日经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对以后的婚姻互不干涉; 二、3亩耕地归吴某某耕种,收入归吴某某所有; 三、儿子韩某甲、女儿韩某乙结婚办事所需费用,吴某某与韩某某每人负担一半; 四、盖房所欠债务,欠女方娘家债务归吴某某偿还,剩余债务归韩某某偿还。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