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00006号 申请人张某某,又名张曾用,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张某甲,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双方母亲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民权县某村社会法庭调解,于2014年11月14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母亲的1.5亩可耕地以后归张某某种,张某甲原来所多种的土地不再抽给张某某; 二、申请人母亲张某乙的赡养问题,由张某某和张某甲负责。 本院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于2014年11月14日经民权县某村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有效协议。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