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5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系受害人唐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2014年11月7日21时30分许,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豫HA86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断堤头村西郑徐高铁桥北侧时,与行人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唐某某死亡。申请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HA86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HA86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HA86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