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杨某某,女,195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于某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杨某某、于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查明,于某某的祖坟在杨某某房西荒地,因添坟发生纠纷。该纠纷经人民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于某某家的四座祖坟迁出去;2、坟迁出去后杨某某自愿给于某某5000元予以补偿;3、双方不得再发生纠纷;4、本协议双方签字或捺手印后生效,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6000元。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杨某某、于某某于2014年11月23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永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