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胡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经民权县某村社会法庭调解,于2014年11月2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从胡某某三项整治的土地中抽出0.6亩给王某某; 二、其他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经民权县某村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有效协议。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