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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胡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胡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经民权县某村社会法庭调解,于2014年11月2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从胡某某三项整治的土地中抽出0.6亩给王某某;

二、其他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经民权县某村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有效协议。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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