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7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民权县花园卫生院,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11月22日经苏尧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民权县花园乡卫生院同意一次性补偿给胡某甲、胡某某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履行; 二、双方纠纷自此一次性了结,胡某某不得因此事以任何理由到花园乡卫生院闹事,否则如数退还所得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