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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民权县花园卫生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7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民权县花园卫生院,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7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民权县花园卫生院,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11月22日经苏尧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民权县花园乡卫生院同意一次性补偿给胡某甲、胡某某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履行;

二、双方纠纷自此一次性了结,胡某某不得因此事以任何理由到花园乡卫生院闹事,否则如数退还所得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东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