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00012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甲,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李某甲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孔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郭希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于2014年12月9日经夏邑县孔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李某某与李某甲非婚生子女李某乙(2007年农历10月8日出生)归李某甲抚养,次女李某丙(2009年11月26日出生)归李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允许看望小孩,因李某甲有病,李思涵暂时由李某某抚养; 二、双方共同财产及李某甲的个人财产归两个孩子所有,双方共同债务46000元,由双方的共同财产归还; 三、双方以后无纠纷。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