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00009号 申请人蒋某某,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骆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李俊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于2014年11月25日经夏邑县骆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蒋某某与李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一台冰箱、彩电、VCD、摩托车全部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中午12点以前全部拉走; 三、双方今后不得打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