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00008号 申请人韩某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某某、李某某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骆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沙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韩某某、李某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于2014年11月24日经夏邑县骆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韩某某与李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韩某某的个人财产归韩某某所有; 三、两个孩子,长子李某甲由李某某抚养,长女李某乙由韩某某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 四、共同财产:一辆货车,归李某某所有;20000元现金归韩某某所有,现20000元现金在李某某手中,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前将20000元现金一次性支付给韩某某。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