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某甲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确认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00010号 申请人马某甲,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某甲、李某某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骆集乡人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00010号

申请人马某甲,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某甲、李某某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骆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李俊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马某甲、李某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于2014年12月3日经夏邑县骆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马某甲与李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归李某某所有;

三、共同债务有欠马某乙20000元由李某某负责偿还,李某某于2015年1月1日前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