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支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支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21时56分,被告人支某某酒后驾驶豫NKM97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夏邑县城区夜猫KTV北侧,被夏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抽取支某某静脉血样检测,结果为1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支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车辆照片、血样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支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彭秋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晓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