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向东、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4)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向东、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7日23时许,夏邑县中峰乡吴楼村翟庄村村民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袁某甲(袁某某二儿子)、刁某某沿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前程村至肖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肖庄村北单方肇事发生事故,造成袁某甲死亡、翟某某受伤住院。中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不服,进行上访,要求中牟县公安机关按照故意杀人立案。2012年11月29日,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袁某某开始到北京中南海进行非访。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夏邑县中峰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袁某某,袁某某借机要挟接访人员,多次强行索要现金共50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袁某某到北京中南海进行非访,被训诫后送到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中峰乡政府人员前去接访,袁某某要求接访人员给其孙子在北京儿童医院看病。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12日,中峰乡政府被迫给袁某某的孙子袁某乙在北京儿童医院看病花费8000元。 2、2013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到中峰乡政府找该乡党委书记胡某某要求给其孙子袁某乙买奶粉的钱,如不给就威胁到北京上访,中峰乡政府被迫给袁某某1000元。 3、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北京非访,接访人员刘某某、何某某、刁某甲等人把袁某某接到商丘时,袁某某让刘某某给其看病,说不给看病就再次去北京,向接访人员索要400元钱。 4、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到中峰乡找胡某某要给其孙子袁某乙买奶粉的钱,如不给就到北京上访,中峰乡政府被迫给袁某某2000元钱。 5、2013年11月北京准备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被告人袁某某给胡某某打电话要去北京上访。11月5日袁某某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中峰乡政府干部吴某和刘某某去商丘接袁某某回来,被迫给袁某某10000元钱。 6、2013年11月9日北京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前,被告人袁某某向中峰乡政府要钱给其孙子到北京看病,胡某某被迫安排乡干部龚某某和刘某某到商丘市北关医院给袁某某的孙子袁某乙检查病,袁某某索要了300元钱。 7、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12月2日、6日、7日、11日、17日、18日、19日、20日,2014年1月20日、1月31日2月1日,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处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中峰乡政府工作人员吴某等人和该乡何关庄村的书记何某某一起到北京接袁某某,袁某某索要7000元现金。12月24日上午袁某某让其妻子王某某到乡政府拿到7000元钱后,才同意回来。 8、2014年1月31日(正月初一),被告人袁某某到北京非访被训诫。中峰乡政府工作人员王某甲和该乡吴楼村书记冯某一起到北京接袁某某,被其强行索要12000元钱。 9、2014年3月北京准备召开“两会”,被告人袁某某到北京非访,3月7日被接回。中峰乡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吴某和王某甲把袁某某稳控,在“两会”期间绝不允许其到北京非访。3月9日袁某某向二人索要现金10000元,在此期间才没有去北京上访。 为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赴京上访为由,多次向中峰乡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我带孙子到北京上访,孙子生病了,是王某乙局长花钱看的病。第二次是胡某某书记安排我到乡财政所领的1000元困难救助。第三次是我在北京有病,他们接我就回来了。到商丘后我在北关医院看病花800元钱,何某某给我400元。第四次是胡某某说给我2000元钱困难救助,交给了何某某。第五次是我准备到河北要农工钱,胡某某说到十二月份再去,乡政府先给困难救助给工人发工资。第六次是给我孙子看病,我向何某某借300元钱。第七次是我在北京一个多月,反映农民工钱和我儿子的事,花6000多元钱。吴某打电话让我回来,说给我7000元困难补助,我和接我的何某某就回来了。第八次是因我在河北没有给农民要回工钱,到北京劳动部门反映,碰见市蔡局长。蔡局长给袁某丙打电话,王某甲和冯某去接我,他们说给我万把块钱回家给农民工,在商丘给我12000元钱。第九次是我到北京,胡某某、李某某、崔某把我接回来,3月9日下午何某某给我乡里的10000元钱困难救助。我没有向乡政府索要,不存在强拿硬要,是给我的困难救助。 辩护人崔向东、刘建忠的意见是,袁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违反了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破坏、骚拢他人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有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其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剌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袁某某并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动机。其多次到北京上访,原因有两点:一是儿子袁某甲不幸死亡,给袁某某及家人在精神上带来极大伤害,生活上造成严重困难。中牟县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处理此案,袁某某不同意,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由于他的意见没有被中牟县司法机关采纳,于是便到北京上访。二是河北省固安县欠袁某某等农民工工资11万元,袁某某多次没有要回,于是便到北京上访反映问题。两个问题与夏邑县中峰乡政府都没有关系。从中可以看出,袁某某到北京上访是事出有因,并非肆意挑衅,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也不是为了向中峰乡政府索要钱财。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遂、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袁某某并没有这几种行为,因此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起诉书指控袁某某以赴京上访为由,多次向中峰乡政府工作人员强行索要现金50700元,证据不足。所谓强拿硬要,是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而袁某某的行为,则不属于法学理论中的强拿硬要。袁某甲死亡后,袁某某的儿媳离家出走,撇下年幼体弱的小孙子,确实给袁某某及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加上打工的工资要不回来,农业收成又不好,造成生活十分困难。所以他到北京上访期间,乡政府为了维稳,也是帮他解决困难,几次给予救助,包括给他的小孙子在北京治病。不应该属于强拿硬要。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表现在:1、袁某某没有讯问笔录上签字认可,所以他的供述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2、领款凭证只有4张,合计二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是50700元,20104年1月31日的12000元和2014年3月的10000元及其他几笔都没有凭证或账目,只有证人证言,明显证据不足。3、4张领款凭证显示的是对袁某某的救助款,不能证明袁某某强拿硬要。4、北京儿童医院的证明显示袁某某的孙子多次在该院门诊治疗,乡政府工作人员帮助袁某某孙子治病,不能视为袁某某是强拿硬要。袁某某存在严重过错,其非访行为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要受到刑事制裁。希望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宣告被告人袁某某无罪。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袁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袁某甲的尸体重新鉴定。2、2012年7月19日袁某某向中牟县检察院的反映材料,要求理清案件性质,还死者公道。3、辩护人调查何某某的笔录。证明袁某某上访的理由是其儿子死亡不是交通事故,而是被人故意杀害。袁某某家庭困难,乡政府出于照顾多次给了生活补助费。乡政府给袁某某的钱不是敲诈勒索的,而是困难补助。公安机关询问何某某的笔录不完整,也不十分真实。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儿子袁某甲在中牟县被人杀害,中牟县公安局按交通事故处理的。我不服多次上访,中国人没有解决,我想让美国人知道,在国际上造成影响,就到北京市美国大使馆上访,结果被拘留五天。我到中牟县、郑州、北京等地多次上访被训诫多次。我到北京中南海上访,那里是中央领导办公的地方,我想让领导重视,造成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尽快给我解决问题。2013年11月、12月份,我在北京住20多天,到中南海上访被训诫几次。后来中峰乡政府的亚某等人去接的我,我妻子和何某某到乡里领了7000元救助款。2013年11月5日我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中峰乡政府胡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别去北京上访,并让亚某和刘某某到商丘市火车站接我,在刘某某开的车里亚某给我10000元钱,我们就回来了。我和我妻子带着孙子袁某乙到北京上访,王某乙领着我们到北京儿童医院给袁某乙看的病,吃住和医药费王某乙花八九千元。我孙子在商丘市北关医院住院时,中峰乡政府的龚某某和村书记何某某开车去的,我向龚某某要钱,他给我300元。2013年阴历十二月二十九日我到北京,正月初一、初二我又到中南海上访,两次被府右街派出所的送到马家楼。袁某丙、中峰乡政府的王某甲、冯某等人接的我,在商丘下的火车,王某甲从一个自动取款机上取出12000元给了我。3月2日北京开两会期间我去北京,3月6日被中峰乡政府的人员接回,乡政府让王某甲给我10000元救助款。乡政府都是为了把我从北京接回来,我不愿意,他们才给我的钱。而回来后,袁某甲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王某某的证言。自从我儿子袁某甲死亡,谁也问不住我丈夫袁某某,犟的很,我经常劝他不要非访,他就是不听。那次我和袁某某带着孙子一起到北京上访,不知因为啥被公安人员控制起来了。由于我孙子发烧,咱县在北京接访的姓王的到马家楼接济中心找到我们,他在北京儿童医院给我孙子看的病,花几千块钱。那次我和我丈夫到商丘北关医院给俺孙子检查身体,中峰乡政府的人员跟着,花几百元钱就回来了。有次何某某对我说:“袁某某从北京打来电话,让我和你一起去中峰乡财政所领7000元钱。”我和何某某领回7000元钱后,何某某给袁某某回个电话,当晚袁某某就回到家了。 3、吴某(又名刁亚某)的证言。袁某某的儿子袁某甲2011年10月在郑州市中牟县死于车祸,袁某某怀疑被人谋杀的。省、市、县都认定是交通事故,而袁某某打着上访的旗号去北京,实际上他不是合法上访,而是多次去北京中南海等处制造影响。我们中峰乡政府派人去接他,他借机与乡政府谈条件,以不给钱就不回来要挟乡政府,并扬言一直在北京闹下去。乡政府领导迫于缠访、闹事的压力,不得利己给他几次钱,我知道的有三万多元。我到北京接袁某某四次,乡干部刘某某、龚某某等人去北京接过他。2013年11月5日下午,袁某某要到北京闹访,按照胡某某书记的安排,我和刘某某去商丘火车站接袁某某。见到袁某某后给他做工作,让他回去。袁某某说:“这次不去可以,得给我10000块钱,不给就去北京中南海上访。”给胡书记联系后,没办法在303汽车站门口刘某某的车里,给袁某某10000元钱,袁某某和我们一起回来了。我让袁某某打现金收条,他不同意,最后以“困难救助款”的名义打张领款凭证。11月底袁某某到北京中南海闹访,我和民警马某某、闫某某到北京接他。到北京后县信访局的王某乙交给我袁某某这些天在北京非访的十份训诫书。我们见到袁某某后让他和我们一起回去,他说:“回去可以,得给我7000块钱,不给明天还去中南海上访。”袁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乡财政所领到7000块钱后,袁某某才和我们一起回来。今年3月底全国两会期间,袁某某又去北京上访,3月6日我和王某甲、胡书记等人用车把袁某某拉回来。3月8日袁某某又要去北京上访,我和吴某、何某某给袁某某做工作,他要10000元钱。为了稳住袁某某,不得已答应了他的要求,我把10000块钱交给何某某,让他转给袁某某。 4、胡某某的证言。袁某某的户籍在夏邑县中峰乡,只要袁某某在北京非访,驻京工作组人员就通知我们,如果不及时去接,就被全省通报。袁某甲确实死于交通肇事,骑摩托车摔死袁某甲的翟某某家愿意拿出20多万元赔偿,可袁某某不愿意要钱。2012年12月袁某某开始到北京中南海非访,我们乡政府去接袁某某,被他多次强行索要几万元钱。2012年12月下旬,袁某某到北京中南海非访,刘某某去接,袁某某要求给他孙子在北京看病,如不同意就天天在北京上访。我们只好同意。王某乙在北京儿童医院陪着袁某某给袁某某的孙子看半个多月病,乡政府花10000多元钱。2013年4月袁某某在北京非访,被训诫后带至马家楼接济中心。刘某某和何某某去接,袁某某要8000元钱,否则不回来。后来降到3000元,没有办法我们只有同意,袁某某回来后到财政所领走3000元钱。2013年10月7日上午,袁某某和何某某到乡政府找我,袁某某要钱给他孙子买奶粉,不给就到北京上访。我让袁某某在乡财政所领走1000元。2013年11月1日,袁某某和何某某又到乡政府找我要钱买奶粉,不给就去上访。北京就要开会,为了稳住袁某某不到北京上访,又让袁某某从乡财政所领走2000元钱。第二天中午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到北京中南海找领导,我劝他不要去。11月5日我给袁某某联系,他说在商丘已买过去北京的火车票。我安排吴某和刘某某去商丘找袁某某,找到袁某某后他提出要10000元钱,不给就到中南海上访。实在没办法我同意给袁某某10000元,袁某某才和吴某等人一起回来。11月份北京开会结束后,袁某某多次在北京非访被训诫,我安排吴某和何某某等人去接。袁某某要7000块钱,不给就不回来。袁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乡财政所领到7000元钱后,袁某某才回来。2014年1月袁某某到北京非访几次,到美国大使馆非访被行政行政拘留五天。正月初一袁某某在北京非访被训诫,我安排乡干部王某甲和吴楼村书记冯某去接。袁某某要20000元钱,否则不回去。后来降到12000元,给袁某某12000元钱后,他和王某甲等人才回来。3月份北京两会期间,袁某某又到北京上访,我和吴某,王某甲去接,3月7日把袁某某用车拉回来。3月9日为了稳住袁某某,吴某和王某甲兑10000元钱给了袁某某。2013年11月份袁某某向我要钱给他孙子看病,不给就去北京上访。龚某某和刘某某到商丘北关医院给袁某某的孙子检查病,袁某某索要300元钱。 5、中峰乡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龚某某、王某甲证明的内容与吴某、胡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6、原夏邑县信访局局长王某乙的证言。我代表夏邑县信访局驻北京负责信访人员接待。袁某某是老上访户,经常打着上访的旗号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多次被当地民警训诫,仍坚持缠访、闹访。对袁某某我们接访人员都很头疼,给他讲法律、政策,他不理睬,嘴里还骂唧,都拿他没办法,不管不问也不行。袁某某在北京中南海附近缠访、闹访,我们当地政府如果不接他回来,上级部门就会通报批评我们县政府,直接影响县政府的形象。正因这袁某某一次一次地趁机向中峰乡政府要钱,不给钱就在北京不回来。中峰乡政府迫于无奈,多次给袁某某钱,已给他几万块钱。2013年12月袁某某去北京上访十多次,就在中南海附近缠访、闹访,每次都是被当地民警训诫后带到马家楼接济中心,之后中峰乡政府来人把他接走。每次接袁某某都是我办理各种手续,我交给中峰乡政府接访人员袁某某的训诫书有十多份。2013年三四月份袁某某和妻子带着孙子在北京闹访期间,他孙子病了,要钱带着他孙子看病。我怕他去中南海等地闹,不得不带着他的孙子去北京儿童医院看病,看病、住宿、买奶粉共花一万多块钱,是经我的手中峰乡政府支付的。 7、何某某的证言。袁某某的儿子袁某甲2011年在中牟县死于车祸,袁某某怀疑死于谋杀,一直去北京上访。袁某某上访不是正常反映问题,而是在北京的中南海和美国大使馆附近制造影响。袁某某是中峰乡人,他到北京闹,中峰乡政府就着急,这牵涉到乡政府和县政府考核等一列问题。所以乡政府不想让袁某某上访,袁某某就趁机要挟乡政府索要钱,乡政府不得不给他钱。2013年10月17日袁某某要我和他一起去乡政府找胡书记,见了胡书记袁某某向乡政府要买奶粉的钱,不给就去北京。胡书记知道袁某某去北京就是缠访、闹访,没办法答应给他1000块钱,是我签的名到财政所领的钱给袁某某。2013年11月1日我和袁某某去找胡书记又要买奶粉钱,不给就继续去北京。胡书记只好同意又给袁某某2000块钱,还是我和袁某某到乡财政所领的钱。2013年12月袁某某到北京去闹,乡政府的刁亚某去接他,袁某某向乡政府要7000块钱,不然就不回来。最后袁某某打电话让我和他妻子到财政所要钱,我把7000块钱交到王某某手里后,袁某某才和刁亚某一起回来。2013年有一次袁某某在北京闹访,我和刘某某、李某和刘某甲去接。袁某某要8000块钱,经我做工作袁某某同意要3000块钱,回来后乡政府给袁某某3000块钱。有一次我和刁某甲、刘某某去北京接袁某某,在商丘下火车后袁某某要钱看病,刘某某怕袁某某再次去北京,就给他400块钱。还有一次,袁某某和我一起找胡书记要钱给他孙子看病,不给就带着孙子去北京。胡书记就派我和龚某某去商丘给袁某某的孙子看病,交给袁某某300块钱。今年三月北京开会期间,把袁某某从北京接回来后,为了不让袁某某再到北京上访,经我手给袁某某10000元钱。袁某某家有十亩多地,经济条件也可以。 8、中峰乡财政所会计陈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4日何某某和王某某到财政所要领7000元钱,如不给袁某某就在北京不回来。乡领导让我给王某某7000元,王某某不打条,何某某替王某某在领款凭证上签字领走了。2013年11月5日10000元的领款凭证,是经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吴某给袁某某的,吴某把领款凭证交给我的。2013年10月17日1000元和2013年11月1日2000元的领款凭证,都是袁某某到乡政府索要的,不给就到北京上访,这两次是袁某某和何某某一起领走的。因袁某某上访,我们乡政府花费十余万元,包括接访人员和袁某某夫妇的吃、住、路费等花费。有一次袁某某的孙子在北京看病,袁某某向乡政府索要10000多元。还有一次袁某某的孙子在商丘看病,是乡政府花费的。袁某某每次都是以“救助款”打条,是为了躲避打击。 9、夏邑县公安局民警闫某某、马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3日晚上,我们和吴某在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见到袁某某,对其做思想工作,袁某某提出向中峰乡政府要7000元的花费,不给接着去中南海、大使馆上访。吴某给乡政府领导汇报后,同意给袁某某7000元钱。袁某某打电话得知其妻子王某某领走了7000元后,才和我们一起回来。 10、中峰乡政府所所长刁某乙证明2014年2月2日上午王某甲等人在北京接袁某某,其往王某甲卡号上汇12000元。 11、冯某证明今年年初一其和王某甲、袁某丙到北京接袁某某,年初四才回来,袁某某向中峰乡政府索要12000元。 12、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王某甲卡号2014年2月2日存入12000元,2月3日支出12000元。 13、领款凭证。2013年10月17日、12月24日何某某在中峰乡财政所领到袁某某救助款1000元、7000元,2013年11月1日、11月5日袁某某在中峰乡财政所领到2000元、10000元。 14、训诫书。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2月1日袁某某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十二次。 1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证明,袁某某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2月1日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十八次。 1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证明,袁某乙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多次在该院门诊就诊。 17、接访袁某某人员的住宿、乘车信息。 18、袁某乙、袁某某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 19、中峰乡政府工作人员接访袁某某的报销单据。 20、袁某某的通话记录六份。 21、中峰乡人民政府控告信。袁某某在省及国家重要会议期间缠访、闹访,多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恳请公安机关从快打击处理。 2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6日9时许袁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美国大使馆东门对面路边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朝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翟某某2011年10月17日晚骑摩托车单方肇事,致袁某甲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4、袁某某、王某某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6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一册。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供的调查何某某的笔录,与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笔录不一致,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赴京上访为由,多次硬要公共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论观点,不能成立。袁某某在中峰乡财政所领到的四笔款及其他五次得到的款,证人证言证明是在其要挟的情况下乡政府被迫付给的,属硬要行为。因此对辩护人所辩涉案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 伟 审判员 穆全宏 审判员 姬 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