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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阚红洲与被告吴峥,被告候太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商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59号 原告阚红洲,男。 被告吴峥,男。 被告候太林,住沈丘县北郊乡大辛营行政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商水营销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阚红洲与被告吴峥,被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59号
原告阚红洲,男。
被告吴峥,男。
被告候太林,住沈丘县北郊乡大辛营行政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商水营销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阚红洲与被告吴峥,被告候太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商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候太林本人基本信息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必须明确。而本案被告候太林的、性别、年龄等信息不明确,属于被告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夏秋华的起诉,不符合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阚红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阚红洲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庆善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来明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