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经公安交通部门登记的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南阳市广汽传祺4S店门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正在道路上倒车的鲁BT9286(鲁BS69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69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左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左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经公安交通部门登记的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南阳市广汽传祺4S店门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正在道路上倒车的鲁BT9286(鲁BS69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69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左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左某某的照片、身份证,证明被告人左某某刑事责任年龄。 2、接处警登记表,由陈某某打110电话报警。 3、到案经过,2014年8月28日23时许,事故二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到达事故现场,之后到第二人民医院将受伤的左某某查获并抽取血样。 4、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左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肇事车辆情况。 6、收条,证明左某某收到陈某某先期支付的医疗费23300元。 7、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未查询到左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比例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9、(宛)公(交)鉴(酒)字(2014)01349号、01348号鉴定文书,证明陈某某血液中未含乙醇成分,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32.69mg/100ml。 10、河南省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左某某的伤情。 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实左某某、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1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当天晚上我驾驶的是一辆荣昊牌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当我行驶到南阳市南石路广汽传祺4S店门前左转弯掉头时,一辆摩托车与我车相撞了,对方是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左某某与其一起吃饭、喝酒,他喝了有一两牛栏山白酒,之后就骑着摩托车往南阳去了。 1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28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王某某在蒲山街夜市摊吃饭,喝的是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之后我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南石路从北往南行驶到传祺4S店门口处,当时天黑视线不好,那辆货车在路中间横着,没有设安全标志,当看到那辆车时已经晚了,结果撞上了,对方打的120电话。五羊本田摩托车是我的,没有车牌,是二手摩托,没有保险。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左某某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时间,地点,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认罪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