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9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 辩护人邓钟楷,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邓钟楷、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晋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27日下午,新华城市广场一楼商户袁某某与商户刘某乙的妻子郭某某因两家所卖货品都是皮草发生争吵。后被商场管理人员劝开。后袁某某之子牛飞给被告人牛某某(牛飞的叔叔)打电话称有人打其父亲。让牛某某赶快过来。当晚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带王强、王志军(另案处理)持刀到新华城市广场见到袁某某、牛飞后,到刘某乙店前与刘某乙的哥哥刘飞、母亲褚青云、父亲刘某甲、妻子郭某某等人争吵、对骂,继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牛某某将刘某乙腿部致伤,牛某某所带之人持刀将刘某甲致伤,牛飞等人将刘飞致伤。后牛某某、王强、王志军逃离现场。之后,刘某乙及其家人褚青云、刘飞及刘飞的同学杨兆伟、杨杰等人继续与袁某某、牛飞、付晓(牛飞的妻子)、付东阳(牛飞的内弟)等人撕打,在厮打过程中,刘飞(另案处理)持U型锁将付晓、付东阳打伤。2013年10月29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家刘某乙、刘某甲伤情构成轻伤,刘飞、褚青云伤情构成轻微伤,牛家付晓、付东阳伤情构成轻伤。2014年6月10日,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刘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刘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飞、褚青云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再次鉴定,付晓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8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付东阳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下午,新华城市广场一楼商户袁某某与商户刘某乙的妻子郭某某因两家所卖货品都是皮草发生争吵,后被商场管理人员劝开。此后袁某某之子牛飞给被告人牛某某(牛飞的叔叔)打电话称有人打其父亲,让牛某某赶快过来。当晚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带王强、王志军(另案处理)持刀到新华城市广场见到袁某某、牛飞又到刘某乙店前与刘某乙的哥哥刘飞、母亲褚青云、父亲刘某甲、妻子郭某某等人争吵、对骂,继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牛某某将刘某乙腿部致伤,牛某某所带之人持刀将刘某甲致伤,牛飞等人将刘飞致伤。后牛某某、王强、王志军逃离现场。之后,刘某乙及其家人褚青云、刘飞及刘飞的同学杨兆伟、杨杰等人继续与袁某某、牛飞、付晓(牛飞的妻子)、付东阳(牛飞的内弟)等人撕打,在厮打过程中,刘飞(另案处理)持U型锁将付晓、付东阳打伤。2013年10月29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家刘某乙、刘某甲伤情构成轻伤,刘飞、褚青云伤情构成轻微伤,牛家付晓、付东阳伤情构成轻伤。2014年6月10日,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刘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刘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飞、褚青云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再次鉴定,付晓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8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付东阳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4年4月8日,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飞、褚青云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2013年10月27日下午我带领几个人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西厅“西十二街”打伤人了。 去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下午六七点钟,我侄子牛飞给我打电话说:小叔,有人打我爸,来好些人,一二十个人,回家都不敢回了,让我赶紧去。在这期间牛飞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自始至终都是牛飞给我打的电话,我哥牛幸福给我打了我没有接到)催我赶紧过去,前后打了三四个。因为我和他爸是亲兄弟,电话中说老大被欺负,我不能不去,去了瞅瞅能协调了协调协调。我决定去了后就给王志军(男,四十多岁,在南阳市齿轮厂边住)打电话说老大(指牛幸福)店里有事,让他和我过去瞅瞅。打过电话后我和王志军在齿轮厂门口见的面。我们两个打的没有打到。我就给王强(男,四十多岁,有个面的,车牌号我不知道,原来是南阳市汽车制造厂的职工,具体在哪里住我不知道)打电话,让王强开车过来拉我们。王强开车到齿轮厂门口拉上我和王志军,上车后我对王强说:老大(指牛幸福)店里有个事,我们一起过去瞅瞅(喊他们两个去是为了壮胆,没有再喊其他人了)。我们三人乘坐王强的面的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丹尼斯的前面的路边,我自己先下车,我在前面走得快,王强和王志军在后面跟着我(我不知道他俩身上是否携带东西)。我进去了后在“幸福皮草行”店门口站一下,牛飞见了我后指着旁边的“西十二街”说就是这家,然后牛飞领着我们三个过去。过去了我说咋回事,谁欺负老大了,牛飞说就这家。当时不知道为啥双方对骂起来,牛飞和对方骂起来,对方说骂啥骂,骂起来之后对方一个的年轻娃指着我骂,一个老太太手里拿着一个皮带来回摔,皮带扣摔到了我的头上,把我的头打伤了。我想我还没有动手,你先动起手了。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我带了一个十五公分长的手电,先冲进店内和一个我不认识年轻娃打起来了。这个年轻娃(圆脸,个子有一米七多,个头和我差不多,头发偏分一边比较长)手里拿着一个衣服撑子,后来我给他夺过来了,我用撑子在他身上乱戳,后来我把他推倒在地上,连带衣服、衣服架子等物品摔倒在地上,衣服撑子压在他身上,可能戳到他的腿了。我仨在店里打架就持续了两三分钟,他们两个动手没有我不知道。我没有看到他们两个是否动手,因为当时人多。打完之后我起来跑出去了,我找王强的车找不到就自己打个车走了。王强和王志军是咋走的我不知道。我们三人离开后,这两家店铺之间发生的打架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事后我哥、嫂子,牛飞及其妻子都没有和我联系过。我不知道对方的情况。事后,我和王志军、王强联系过一次,他们两个说派出所的人在找他们,我给他们说派出所的人也来家里找我了。我给他们说这事出了早晚也得解决。他俩没有给我说过他们是否打伤人的情况。我对刘某乙、刘某甲的伤情鉴定无异议。 我侄子牛飞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协调一下,我没有接到我哥牛幸福的电话,我不知道我妻子周军青接到没有。因为天黑眼睛看不清,所以,我到店里带了一个手电(在南阳市工贸买的,手电筒有个盖,把盖拧开,后面有个起子一样的锐器,打完架后在跑的过程中跑丢了)。在店里和一个男子在厮打中,他把我打急了,我拿手电筒后面的起子把对方捅了一下,我不知道捅到哪儿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3年10月27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儿子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儿媳妇郭鹏晖和邻居店里的一个老太太吵架了。我就和褚青云一起开车到新华城市广场店里去看看。到新华城市广场后我去停车,停完车后我到店里看到我老伴褚青云和“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吵嘴,我过去劝劝,说有啥事好商量,不要吵。当时楼层的主管和保安都在,后来把双方都劝解开了。我也把家人都拉到店里面。我坐在店门口面朝东。后来七点多的时候,因为我开着车就等店关门了一块回家去。后来,我看到五六个年轻娃朝这边走过来,到门口后我看见一个穿灰色(或黄色)外套、四十来岁,大大的眼睛的男人从衣服里面掏出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军刺(带一把木把,刀宽二指左右),见我后就朝我左胸口斜着戳了一下,当时我没有感觉到,我看到他们进去害怕出事还过去劝解,后来我发现胸口留了好多血,我就出来到地下停车场打电话报警,还打了120。之后楼上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不知道因为啥对方过来打我,之前吵架的事情已经过去了了,等着商场处理就好了。打架过程中“幸福皮草行”参与打架的的人我都不认识。打架之前我们店里当时有我、我老伴、两个儿子、儿媳妇郭鹏晖以及孙女。后来我才知道我儿子刘飞、刘某乙以及我老伴褚青云都受伤了。我对自己的轻伤鉴定无异议。 当天我也不知道双方为什么打架。现在知道应该是当天下午“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到店门口去骂,说是他们卖皮草,我们也卖皮草,我们卖的价格还低,同行是冤家,原因应该就是这。双方发生冲突时,我当时站在店外面和朋友冉华说话,看到对方一群人过来吵架,我去拦的时候一个四十来岁的男人掏出来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军刺把我戳伤了。我被戳伤之后就跑出去打110了,现场都有什么人我不知道。打架之前我们店里有我、我老伴、冉华(我的朋友)、两个儿子(刘某乙、刘飞)、儿媳妇郭鹏晖以及孙女。我不知道刘某乙的两个朋友当时是否在场。我的伤情鉴定是我受伤后在南阳市中医院住院后不久做出来的,当时鉴定结论是轻伤。后来我感觉身体仍不舒服,也对我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就向派出所提出我的伤情是否可以重新鉴定的意见。派出所说我的伤情可以重新鉴定。但是现在我不要求通过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了,我认为没必要了,我以后可以自己鉴定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我不同意刘飞要求对对方付晓和付东阳伤情重新进行鉴定,你们公安机关把我们家的意见告诉刘飞,对方伤情是怎样造成的与我们无关,有视频为证,我们没有必要提出对对方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我认为刘飞在当天(2013年10月27日)就没有伤害到谁,既然我们没有伤害到谁,哪来的伤情,为什么要重新进行鉴定。我有决定权,这也是我们家人的决定,我代表这件事,以后关于这个案件上的事你们公安机关不用找其他人由我全权代理。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3年10月27日下午五点多,我妻子郭鹏晖给我打电话,让我来店里调店里的监控。我就和给我装监控的朋友雷玉宗、杨兆伟、杨杰一起到店里去了。去了之后我听我妻子说是下午她和“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发生了口角,商场的人要看发生争执时的监控。我朋友就把监控掉取出来,后来可能六点左右朋友雷玉宗、杨兆伟、杨杰就走了。店里面有我、我爸刘某甲、我妈褚青云、我妻子郭鹏晖、我哥哥刘飞,以及店员李扬和两岁的侄女。晚上19时许,“幸福皮草行”的女老板和他儿子领着七八个人到店门口,站在门口就开始骂我们,我、刘飞、我爸和我妈就到门口,后来对方就开始打起来了,一个秃顶的男人(年龄有四十来岁,身高一米六多)追着我打,他手里面还拿着一把刀(从外套内口袋掏出来的,刀有十几公分,还有一个黑色的外套)一边追着我打一边用刀捅我,我也还手打他用店里面的货架挡他。后来,我看见一个瘦瘦的男的手里拿着一个模特腿在打我妈,我就去帮我妈,后来对方老板的儿子过来打我妈我就拿着一个凳子去和他打起来了。当时双方混打起来,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再后来新华城市广场的人都来了,警察也来了。因为“幸福皮草行”的人到我们店里来骂我们,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看到“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她儿子、老太太的老头、她儿媳妇、一个秃顶的男的都参与打架了,其他的人我没有印象了。我方参与打架的有我(拿凳子),我哥哥刘飞(拿U型锁),我妈和对方老太太撕抓,其他的我不知道了。我就知道对方秃顶带刀了,其他的我不知道。我哥,我,我爸,我妈都受伤了,我不知道对方有谁受伤。我对自己的伤情鉴定无异议。 我是后来听我媳妇说当天下午对方老太太在我们店外面骂。骂的原因就是他们卖皮草,我们也卖皮草,对方说我们卖的价格比他们低。晚上打架可能也与这个有关。当天下午五点多,我和朋友雷玉宗、杨兆伟、杨杰一起到我店里把监控取出来,六点左右,雷玉宗、杨兆伟、杨杰就走了。我给我父母打电话说下午妻子郭某某和“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吵架了。我给他们打电话说了一下,后来他们就过来了。刘飞过来是因为他给我爸妈打电话问在哪里,他就把孩子(我侄女)送过来了。现在我知道打伤我的这个秃顶男的牛某某,打架时我方在场的有我、我妈(褚青云)、冉华(我父母的朋友)、刘飞,以及我的两个朋友。后来打架的时候,杨兆伟和杨杰是因为回来拿衣服才在场的。他们只是在旁边劝劝架。后来我让他们俩去找我爸了。后来牛某某他们打完之后就走了,对方的牛飞还有一个小娃还用东西打我们,我就拿了个凳子,刘飞拿了个U型锁,我们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当时场面太混乱了,我不知道我哥我俩用工具打到对方什么人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某证言:我们“幸福皮草行”店在新华城市广场刚开业的时候就在这里开店了,卖的是皮草。“西十二街”这家店是他们今年过年来刚接手的店,接手后他们给商场报品牌是皮草,商场就不让他们卖皮草,但是他们强势,我们弱势,后来商场让步了,我们也让步了,只让他们卖“西十二街”这个品牌的皮草,但是后来他们也卖和我们款式一模一样的的东西,并且标价比我们低。为这事我们找商场解决了好几次,商场没有解决好,我们的矛盾就此产生。10月27日当天下午,我从“西十二街”门口经过站在门口看看店里买什么款式,店老板(一个年轻女的)朝我说:看什么看。我还没有开腔,对方又说:我就卖了,你能咋的。我们就争吵了一会,后来被商场的人劝解开了。后来“西十二街”来了一群年轻娃,在我们店门前来回出溜,还朝里面指指戳戳的骂我。周围店里面的人都给我侄女打电话劝我不要出去,人家来一群人恶的很。后来我儿子给他爸牛幸福打电话说“西十二街”来人了。我老公牛幸福来了之后害怕对方人多出事,就给他弟弟牛某某(住在南阳市东华村。他身高一米六六左右,秃顶,胖胖的)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过来帮忙。晚上19时许,牛某某就到商场来了,他喊人来没有我不知道,我只看见他一个人,有没有其他人我不知道。来了之后,牛某某没有进我们店里来就直接到对方店里面去,牛飞和我看见牛某某过去了之后,牛飞也就跟着过去,我也要去我媳妇拉住我不让我去,我害怕儿子牛飞被人打也害怕牛某某闹事就赶紧挣脱媳妇跟着过去了。我见到牛某某说:建设,建设不要动手,我去拉他胳膊。牛某某问对方吵什么吵,对方的老太太拿着一根皮带在他面前来回甩,牛某某因为脾气害就和对方店里面的人打起来了(我不知道他携带了什么器械),之后我们这边和对方这边双方就混战起来,混战中对方老太太和我厮打起来,我们互相抓住头发撕扯。后来对方一个男的拿着U型锁,一个男的拿着铁凳子过来打我们,把我们照死打,拿U型锁这个人疯了一样到处打人。后来在混战中我、儿媳以及她弟弟都被打伤了。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牛某某以及我。对方参与打架的有老太太、她儿子以及一个拿U型锁的人,其他还有什么人参与打架了我不认识。我儿子牛飞护我,不让别人打我。付晓没有参与打架,她是去劝架拉架。因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没有看见付晓的弟弟付东阳是否参与打架。我浑身都是伤,我和对方老太太厮打也受伤了,一个拿U型锁的娃使劲朝我头上打,还说打死你这死老婆,我要是不躲开脑浆都要被打出来了,还有一个拿凳子的男的(对方老太太的儿子)用凳子打我头我。我儿媳妇付晓的鼻梁被打骨折了。付东阳眼睛眉骨被打伤了。我没有看见他俩是谁打伤的,后来听付晓说她是被拿U型锁的人打伤的。对方我只看见拿U型锁的男的腿上有血,但不知道到底是他那个部位的血。 牛某某家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刘庄村东华。他是我老公牛幸福同母异父的弟弟。牛某某为啥跑过来打架我不知道,他过来就没有进我们店里,直接就过去了。我瞅见他过去了赶紧喊他“建设”不要打,他不搭理我直接就到“西十二街”去了。我不知道他是谁打电话喊过来的,我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过这事。打架当时我并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和人员,后来我才知道打架当时拿U锁打人的是刘飞,拿铁凳子打人的是刘某乙,拿皮带的是褚青云。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我和对方老太太(褚青云)厮打也受伤了,拿U型锁的刘飞和拿铁凳子的刘某乙也打我了。我浑身都是伤,头上和身上有淤青和红肿。案发后派出所给我和儿媳妇付晓,以及媳妇她弟弟付东阳都开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当时我也去法医门诊了。后来派出所给我媳妇付晓打电话说我给法医门诊提供的材料不全,让我继续补充。我当时家里情况比较混乱,用钱的地方多,我想给法医门诊提供材料还得花钱,我也没有钱。当时我想着也死不了,提供材料还得拍片子花钱,我就没有再去法医门诊做鉴定了。 (2)、证人郭某某证言:昨天下午16时许,“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站在我们店门口往里面看,我问她姨你看啥那,她说看啥看,看看你屋里跟我重款没有,然后就站在店门口骂我(可能是因为我们也上了皮草,与她们店出现了款式一样的货品),然后把皮带抽出来指着我骂我。之后,楼层的主管和保安过来把我们拦着,把老太太拉回她们店里面。过了十几分钟后老太太拿着皮带又出来骂我。后来保安又把她拉回去了。后来商场的人要查看店里的监控,我不会弄就让给我们装监控的“雷子”过来弄监控,我老公的同学听说有人在和我们吵架就问我和谁吵,后来我老公、老公的同学杨兆伟、杨兆伟的弟弟杨杰、给我们安装监控的“雷子”就过去看看,“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又出来骂我们说我们这些人站在她门外干啥,就这样双方在通道内又发生了争吵,但是没有动手打架。晚上我、我老公(刘某乙)、我哥(刘飞)、我公公(刘某甲)、我婆婆(褚清云),以及店员李扬等六人都在店里。19时许,“幸福皮草行”的老头(牛幸福)、老太太、他们儿子以及儿媳妇、儿媳妇的弟弟、老太太的侄女领着五六个人(有一个男的个子高,上身穿黄色外套,年龄三十多岁;有一个男的秃顶,年龄有四十多岁;一个瘦瘦的男的,个子不高,一米七二左右;还有一个个子稍高一点,瘦瘦的男的,以及一个稍微胖点,寸头,二十八九到三十岁的男子,其余的就不清楚了,因为当时人太多了,场面也比较混乱。上身穿黄色外套的男的和这个秃顶的男的,好像还有一个瘦瘦的人拿刀了,有一个是折叠刀,有一把刀比较长)到我们店里来了,到了之后一个男的开始骂人,骂了之后一个男的拿刀朝我们来回挥舞,有一个男的先动手打了我公公,之后他们一群人就开始打我们几个人了,其中一个男的拿着刀在店里追我老公,两个男的打我哥其中一个人还拿着刀。这五六个人在店里动手打我们的时候,“幸福皮草行”的几个人就堵在我们店门口,老太太拿着皮带打我妈,她儿子动手也打人了,她儿媳妇也动手了。这五六个人打完我们之后就跑了。“幸福皮草行”的老头(牛幸福)、老太太、他们的儿子、儿媳妇以及她弟弟在西厅的通道内和我公公、我婆婆、我老公、我哥哥、我哥哥的同学杨兆伟,以及杨兆伟的弟弟杨杰又撕抓起来,我婆婆和对方的老太太互相扯着头发撕扯在一块,其余的人都混战在一块,后来我老公拿着凳子、我哥(刘飞)拿着U型锁去打“幸福皮草行”的人,“幸福皮草行”老板的弟弟拿着一个模特腿去打我老公,当时双方互相殴打,混打在一起,场面比较混乱。我公公胸腔被扎了一刀,我婆婆脖子和左手被划了一刀,我老公右大腿被划了一刀,肚子上被扎了一刀,我哥腹部被扎了一刀。我不清楚对方受伤没有。我当时护着我哥哥的女儿,没参与打架。店员李扬在店里,她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被打到。周围商铺的人应该能看见两家打架的过程,具体有什么人看到了我不清楚。 (3)、证人冉某某证言:2013年10月27日下午,我和褚青云(新华城市广场一楼“西十二街”店主郭鹏晖的婆婆)等人在一起打牌,后来刘某甲(新华城市广场一楼“西十二街”店主郭鹏晖的公公)接到儿子的电话说媳妇郭鹏晖和邻居店的老太太吵架了,刘某甲让我一起过去看看,把双方互相劝劝。18时许,我们到新华城市广场一楼西厅,褚青云和对方老太太发生争执,后来被楼层主管、保安等人劝解开了。我还到“幸福皮草行”店里劝劝对方老太太,说各做各的的生意互不妨碍。后来我和刘某甲站在门口说话,其他人在店里面。19时许,我看见从东边通道那边进来几个人,我还怕有啥事给刘某甲使了一个眼色,之后这几个人就过来,其中一个人到门口就开始骂,我看见这个人骂,我过去拉住这个人怕他到屋里面去,这时这个人从怀里掏出一把刀,我说:这大白天的你还敢掏刀哩。我正说着这个人(个子高,上身穿灰灰上衣,刀是黑把的还带个套子)就已经蹿进屋里去了。之后就发生了混战。当时场面太乱了,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具体有几个人拿刀我不知道,我就看见穿灰灰衣服那个人拿了一把刀,听说对方老太太的儿子也拿了一把刀。我就看到刘家的大儿子刘飞肚子上被人伤了一刀。 (4)、证人李某证言:我所在的西十二街店主要是经营女装的,前一段天凉的时候,店里上了皮草,引起我们店东边隔两家的有家"幸福皮草"店的不满.今天下午,4点多的时候,幸福皮草店的老板娘(女,五六十岁的样子)到我们店门口往店里看,嘴里还不干不净地骂骂咧咧,我们老板娘郭鹏晖就给她老公小飞打电话说这个事,然后郭鹏晖就和对方那个老婆对骂起来,后来楼层主管和保安过来将她们劝开,说明天再说这个事,大家都各回各的店了.过了一会儿,小飞带着三四个年轻娃到店里,站在店门口外,对方那个老婆看见了,又出来到我们店门口噘,这个过程中郭鹏晖的婆子、老公公、也来了,对方老板的儿子、儿媳妇也参与进来,双方对骂,但都没有动手,后来商场的人又把他们劝开了,双方都各进自己的店里了,那几个年轻娃也不知道走没有。到晚上7点多的时候,我们店里进来一个顾客,我们正招呼顾客试衣服的时候,有五六个人进我们店里,其中有幸福皮草店的老婆、她儿子、儿媳妇还有几个不认识的男的,他们一进我们店就骂骂咧咧,我在店里边招呼顾客,也没看见是怎么回事,双方就打起来了,我们店里有郭鹏晖、郭鹏晖的婆子、老公、老板小飞的哥当时都在店里面参与打架了,打有几分钟的样子,他们又以店外面接着打,这时我看见小飞的哥脸上有血,其他有没有人受伤我没看见。双方又在外边打了一会,我只顾在店里面招呼小飞的哥哥的小孩,我没出去看,也不知道外面发生的情况。后来双方就停了,我看见郭鹏晖的婆子脖子上有血,在地上躺着,小飞的哥捂着腰,腰上有血,小飞腿上有血,对方的情况我不清楚。双方打架过程中我没有注意,不知道他们带凶器没有。对方参与打架的我只认识幸福皮草店的老板娘、她儿子、儿媳妇,其他人不认识。 (5)、证人袁某乙证言:2013年10月27日晚上19时许,我正在店里收拾衣服,后来我听到我姑(袁某某)在外面和“西十二街”的老太太吵架,我就出去看看,看见我姑和对方的老太太互相撕扯着头发,我就过去拉,当时双方就已经打起来了。后来我看对方两个娃一个拿着凳子、一个拿着U型锁去打牛飞,付晓去拉牛飞的时候被拿U型锁的男的用U型锁打到鼻子了,鼻子被打流血了。付东阳看见他姐付晓被打了就去拉他姐,那两个年轻娃过来打付东阳,两个人给付东阳挤到西厅门口拿U型锁的男的把付东阳眼睛打伤了。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打架原因是“西十二街”这家店是这家人过来年才接受开的,他们开始卖的是布衣,今年十月份才开始刚刚卖皮草,后来公司都让他们撤了,撤了他们后来又进皮草卖。我们在商场卖皮草时间长了,一直卖皮草。商场规定不让买同样的货,但是现在我们店里面卖的两款皮草“西十二街”也在卖,并且进和我们同样的款式,而且价格比我们标的低。打架时我方我姑父牛幸福、姑姑袁某某、牛飞、付晓、付晓的弟弟以及我在场,我不知道到“西十二街”打架的还有谁。对方的老太太、拿凳子的一个娃和拿U型锁的一个娃,老太太的儿媳妇也在店里,还有其他什么人我不知道。我方付晓和付东阳受伤了,我没看清楚,不知道对方有人受伤没有。我不认识对方这家商户的人。 (6)、证人刘某丙证言:2013年10月27日下午大概16时许,我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区一楼我的店里招呼,这时我们隔壁幸福皮草行店里的老太太跑到西边西十二街服装店的门口在骂。骂的意思就是她们家在这里卖皮草时间长,西边那家也进了和她们家一样的货,老太太不想让西边这家店名叫西十二街的店卖,她还拿出皮带要打那女孩,门口的人把老太太拉开了。老太太在西十二街店门口骂了一会,保安过来把双方劝开了。那女孩给她老公打个电话,过了一会她老公过来了。她老公过来他们两个人在门口说这个事,没过一会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又跑过来骂。西十二街店里的女孩和她老公也没有还嘴,保安过来又将老太太劝走了。之后西十二街店里的女孩给她公公和婆子打电话,等西边女孩的婆子来了之后,站在门口骂着问谁刚才骂她儿媳妇了,东边的老太太听见之后出来,两个老太太对着骂,两个人拿着皮带对着打,也没打住。保安又将两个老太太劝开。然后我就下班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幸福皮草行打架时都有谁参与,也不知道西十二街店里打架时都有谁参与。第二天上午,我听他们说,西十二街那女孩的老公腿上被刀捅伤了,他哥腹部被捅了一刀,老太太脖子边上在流着血,她公公肚子上也被捅了一刀。我没看见他们受的伤是谁打的,不知道当时打架的人有谁。 (7)、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10月27日下午大概16时许,我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区一楼的柜台上班,这时我们附近幸福皮草行店里的老太太跑到西边西十二街服装店的门口在骂,手里拿着一根皮带在抡。骂的意思就是她们家在这里卖皮草时间长,西边那家也进了和她们家一样的货,老太太不想让西边这家店名叫西十二街的店卖。老太太在西十二街店门口骂了一会,保安过来把双方劝开了。之后西十二街店里的女孩给她老公打电话,过了一会她老公过来了。她老公过来他们两个人在门口说这个事,东边幸福皮草行的老太太看到之后又跑过来骂,说的意思是你们来人也不行,我一个人就能把你们撂倒,还说要把这女孩的老公毁了。西十二街店里的女孩和她老公也没有还嘴,保安过来又将老太太劝走了。之后西十二街店里的女孩给她公公和婆子打电话,她老公也打电话喊来两个年轻娃。等西边女孩的婆子来了之后,站在门口骂着问谁刚才骂她儿媳妇了,东边的老太太听见之后出来,两个老太太对着骂,两个人拿着皮带对着打,也不知道打住没打住。保安又将两个老太太劝开。劝开之后我以为双方都没事了,但是过了大概一二十分钟之后,东边幸福皮草店的喊来两个人(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穿深色衣服,没有头发,就是领头的那个,另外一个没有注意)这两个人从东边门进来之后到幸福皮草店门口问:“谁们?”幸福皮草店的老太太出来指了一下西边西十二街店说“他们”。于是来的这两个人就直接来到西十二街店门口骂了一句。西边店里女孩的公公当时在门口问了一句你们干啥,这个人上去往女孩公公的脸上扇了一巴掌,之后进店里就厮打了起来,一打起来场面就混乱了,幸福皮草店喊来的两个人就进店里打了起来。打完这两个人就走了,等都从店里出,西十二街店里女孩的老公腿上已经被刀捅伤,店里另外一个年轻人腹部被捅伤。两个店里的老太太在对着厮打。之后西边店里受伤的两个男的一个拿着U型锁,一个拿着凳子又追着东边店里的人问谁将他们捅伤的,拿锁的男子打了东边店里一个年轻人一下。东边皮草行老太太儿媳妇一直在拉架,她可能在拉架时鼻子被打伤了。幸福皮草行参与打架的当时店里有老两口、儿子、儿媳妇、侄女、后来喊来的两个男子、还有一个瘦瘦的男子。打架的时候两个老太太在对着打,东边老太太的侄女一直在拉着两个老太太,我没有注意东边店里的老头打架那会他在干什么,西边店里人受的伤应该是东边店里后来喊的人打的,打完之后,这两个人就走了。受伤后西边店里被扎住肚子的男子拿着U型锁在和东边店里有个瘦瘦的男的在打,东边店里的儿媳妇将瘦瘦的男子拉开后拉走了。我也没注意东边店里老板的儿子打架那会在干什么。西十二街打架时有店里的女孩、她老公、她婆子和公公、还有肚子被扎伤的年轻人、还有个胖胖的年轻人。东边店里喊来的人先打的公公、后打的她婆子,之后就打开了。我没有看清楚他们都是咋受伤的,后来,我看见有个年轻人肚子被扎伤了,肚子流血。她婆婆捂着脖子手上有血躺在地上。西边店里女孩的老公和肚子被扎伤的男孩受伤后拿着锁和凳子追着东边店里的人问是谁扎的,但是我不知道是否打住东边人。西边店里有个胖胖的年轻人好像没有动手。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8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刘某甲被人致伤左侧胸部,致左侧血胸、左肺破裂、膈肌破裂,未伴有明显呼吸困难症状、体征,该损伤依据两部两院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8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刘某乙被人致伤肢体,致右大腿中段后外侧有两处创口,分别长2.1CM、13.2CM,创口累计长15.3CM,该损伤依据两部两院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刘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辨认笔录 (1)、被害人刘某乙2014年3月29日18时50分由侦查员姚鹏、陈武主持、马平见证,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牛某某就是持刀伤害自己的人; (2)被害人褚青云2014年3月29日16时30分由侦查员姚鹏、陈武主持、马平见证,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牛某某就是持刀伤害自己的人; (3)抓获经过 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被告人牛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的经过。 (4)调解协议书 2014年4月8日,经调解被告人牛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人民币2800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牛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牛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