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保平,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人岳凤霞,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 辩护人尹玉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 辩护人赵新,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保平、被告人岳凤霞及其辩护人尹玉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八一路河畔公寓小区2号楼1单元4楼西户被害人郭某家,由岳凤霞望风,谷保平用“十”字形开锁器把门打开后,将被害人郭某家中的金银首饰、玉器、一部银灰色索尼摄像机、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个红色花瓶和1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岳凤霞将盗来的部分首饰卖掉获赃款1.44万元,由谷、岳二人平分;岳凤霞把偷来的玉器、手机和花瓶据为己有;谷保平将偷来的索尼摄像机交由张某某保管并伺机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和部分金银首饰总计价值27472元。 2、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带谷保平和岳凤霞从平顶山窜至安徽省六安市,谷、岳二人预谋后到六安市金安区“功成铭居”小区内,由岳凤霞望风,谷保平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器将被害人程某家防盗门打开后,入室将程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玉佛挂件、一对小孩银手镯、三本集邮册和1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谷保平将偷来1800元现金在途中挥霍,部分物品藏匿于张某某的门店内。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7035元。 3、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带谷保平和岳凤霞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谷、岳二人预谋后到丁蜀镇公园路272号404室被害人夏某某家,由岳凤霞望风,谷保平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器将被害人夏某某家防盗门打开后,入室将夏某某家中的15把紫砂壶、3个紫砂杯和1台IPAD4平板电脑盗走。后张某某将谷、岳二人偷来的15把紫砂壶、3个紫砂杯藏匿在自己所开的古玩玉器店内。谷保平将1台IPAD4平板电脑卖掉获取赃款13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36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保平辩称:以往供述不属实,起诉书指控第2起金项链不存在,第3起中紫砂壶数量只有12把。 被告人岳凤霞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第1起、第3起我认可,第2起我没有参与盗窃,谷保平去盗窃我不清楚。 被告人岳凤霞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2起被告人谷保平说岳凤霞没有参与,岳凤霞只是到小区门口,并不能证明岳凤霞参与了盗窃。黄金项链是不存在的。紫砂壶应是12把。被告人岳凤霞系从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紫砂壶数量应按12把计算。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小,没有获取好处,赃物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八一路河畔公寓小区2号楼1单元4楼西户被害人郭某家,由被告人岳凤霞望风,被告人谷保平用“十”字形开锁工具把门打开后,将被害人郭某家中的黄金项链两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两个,黄金戒指两枚,白金项链带兰宝石坠,黄金项链坠一个,小孩黄金手镯一对,白金耳环一对(带有叶片圆环图案),铂金耳钉一对(带有奥运会会徽图案),小孩的黄金佛坠三个,黄金金鱼吊坠一个,小孩银镯子一对,银镯子一个,一大一小铂金钻戒,白金手链有1个,和田玉纯白色手镯一个,独玉手镯一个,独玉一个(麒麟图案),玉佛一个,铂金镶玉2个(带有2个项链),一个是“佛”,一个是翡翠坠子,两块独玉一个是“佛”一个“观音”、一部银灰色索尼摄像机、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个红色花瓶和1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岳凤霞将盗来的部分首饰卖掉获赃款1.44万元,由谷、岳二人平分;岳凤霞把偷来的玉器、手机和花瓶据为己有;谷保平将偷来的索尼摄像机交由张某某保管并伺机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和部分金银首饰总计价值27472元。 2、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带谷保平和岳凤霞从平顶山窜至安徽省六安市,谷、岳二人预谋后到六安市金安区“功成铭居”小区内,由岳凤霞望风,谷保平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器将被害人程某家防盗门打开后,入室将程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玉佛挂件、一对小孩银手镯、三本集邮册和1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谷保平将偷来1800元现金在途中挥霍,部分物品藏匿于张某某的门店内。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7035元。 3、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带谷保平和岳凤霞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谷、岳二人预谋后到丁蜀镇公园路272号404室被害人夏某某家,由岳凤霞望风,谷保平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器将被害人夏某某家防盗门打开后,入室将夏某某家中的15把紫砂壶、3个紫砂杯和1台IPAD4平板电脑盗走。后张某某将谷、岳二人偷来的15把紫砂壶、3个紫砂杯藏匿在自己所开的古玩玉器店内。谷保平将1台IPAD4平板电脑卖掉获取赃款13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谷保平供述 2014年4月的20几号,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找到岳凤霞,对她说用她的车,让她和我一起出去挣点钱。她知道我以前是偷东西的,明白我说一起出去挣点钱的意思就是出去偷东西,她就问我怎么干,我对她说到时候由我动手去偷,她只用给我望风就行了,偷出来的东西和她平分。她就同意了。2014年4月的24号,是星期四,吃了中午饭,岳凤霞开着她的红色悦翔轿车拉着我,我带了一套月牙锁强开工具,一套十字锁强开工具,还有手套等作案工具。俺俩上高速来到了南阳。到南阳后我们在街上转,后来看到一个宾馆叫“圣都宾馆”,我们就在宾馆住了下来,由岳凤霞登记房间,开的306房间。当天我们在街上转了转,没有作案。第二天(25日)上午下雨了,我们在宾馆里没有出去。下午雨停了,当天下午两点多我背了一个包,把作案工具装在包里,和岳凤霞步行出了宾馆到街上转,我们出了宾馆向西,到红绿灯路口朝北走,又到了一个红绿灯路口向东,当时我们是没有目标地转,走了一段,我看见路南有一个河畔公寓的住宅小区,我们两个就走了进去,那个院里有两栋楼,大概有六七层高,临街有一栋楼,南边有一栋楼。我就上了南边楼最西头的单元,当时岳凤霞没有上楼,她在楼下给我望风。现在我记不清是在四楼还是五楼,我看见西户防盗门的门锁是十字锁芯,符合我带的开锁工具的开门条件,我就先敲了敲门,里面没有人应声,我就觉得这家应该没有人在家,我就拿出我的十字锁芯强开工具,插到了锁芯里用力一拧,把门打开了。我进到屋里,左手向并排是三间卧室,右手是客厅。我先进到第一间卧室里,找值钱的东西,在床头柜里拿了一部黑色直板智能手机,我又在里面的床头柜里发现了一个小保险柜,我随手把密码转了一下,因为打不开,我就没有理它。之后又在北墙衣柜里的一件衣服的口袋里找到了六七百元现金,我也没有数,都是一百元面额的,我就拿走了。出来之后我又进到了第二间卧室,在这间卧室我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出来又进到了最里面的卧室,在这间卧室靠北墙的衣柜里我发现了一个纸袋子,里面装了大约有六七个红绒首饰盒,有长形的,有方形的,我打开首饰盒一看,里面装的都有金银首饰,我就把首饰盒里面的首饰全部取了出来,装在纸袋里面的一个黄色小布袋里面,然后我又在房间里另外找了一个纸袋,把黄色小布袋装进了纸袋里,拎在手里。我把那些空首饰盒又装进了原来的纸袋里,放回了原处。从第三间卧室出来后,来到客厅里,看到客厅和餐厅之间的博古架上放着一个红色瓷花瓶,形状是小口大肚圆形,上面有丹顶鹤的图案,我就在屋里找了一个塑料袋,把花瓶装上,拎在手里,出来后,我又把这户人家的防盗门拉上,然后就下了楼。到了楼下,见到了岳凤霞,俺俩一起出了院子往东,见有一个桥,在桥西头我们沿着河边往南走到马路上往西,后来就回到了宾馆…… 我不知道这次作案的位置是在什么路上,我以前没有到过南阳,不知道这里的地名。我只记得在河畔公寓东边桥西头往南的道口处有搭棚卖菜的……从作案现场出来以后,偷来的东西一路上一直是我拿着。当时我左肩上挎着一个小包,右手拎着塑料袋和纸袋,纸袋里面是偷来的首饰。塑料袋里面是偷来的花瓶。偷来的摄像机当时也在纸袋里装着……我当天上身穿白色夹克,下身穿黄色休闲裤,黄色休闲皮鞋。岳凤霞当天好像穿的是一个红色连体裙子…… 我在这户人家的第三个卧室里面偷的有四五个白色金属戒指,其中三个镶钻;两个小孩带的黄金手镯;一条黄金手链;四条白色金属项链,其中一条带一个坠,图案记不清了;一个黄金吊坠是鱼形图案;两个独玉吊坠,一个观音,一个佛;两个玉镯,一个白色,一个发乌。就这些。除了以上物品及一部手机、一个花瓶和现金外,其它还偷的有一部摄像机。这部摄像机是一部小型黑色的,我不知道是什么品牌的。摄像机是在什么位置拿的我想不起来了……我们偷了东西后回到了宾馆,因为当天的房费我们已经交了,就在宾馆里又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十点多我们退了房,开车回了平顶山。我们偷完东西后,回到宾馆,我和岳凤霞一起清点了偷来的东西,大致上就以上我说的那些东西……岳风霞把这些东西拿走卖了。我们回平顶山时这些东西放在了岳凤霞车的后备箱里了,到平顶山后她直接把东西带走了。第二天我和岳凤霞约在平顶山开元路红绿灯处见了面,我们商量把偷来的东西卖掉,后来我们到了中兴路万家商场,我对岳凤霞说你去卖吧,然后岳凤霞就进去卖我们偷来的东西,我在商场外面等着,后来岳凤霞卖了东西后她对我说一共卖了一万四千元,她给我分了七千元。偷来金银首饰都卖了,玉器在岳凤霞那里。那部摄像机我送给了岳凤霞的男友张某某了…… 岳凤霞,女,岁数和我差不多,她家是哪里的我不知道,她是干什么的我也不知道,她男朋友张某某以前和我是邻居,我是通过张某某和她认识的。张某某是做生意的,他在平顶山东贸易广场开了一个玉器店。我和岳凤霞一起出来盗窃的事,张某某不知道…… 2014年4月29日,张某某要到宜兴进货,他要进紫砂壶和博古架,我和岳凤霞就要跟他一起去玩,由张某某开车拉着我和岳凤霞到宜兴去。2014年4月30路过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我们在一个宾馆住下,宾馆名字我忘了,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张某某在宾馆里睡觉,我和岳凤霞一起来到一个小区,小区的名字我记不住,由岳凤霞在外面望风,我进到一座楼里,我记得是在四楼,我用开锁工具打开了一户人家的门,进去后在卧室衣柜一件衣服的口袋里找到了一千元左右的现金,具体多少我也没有数,就拿走了。又在书房的书架上发现了两个黄色石头小茶壶,我也拿了,然后我就下楼和岳凤霞一起离开了。这些钱我也没有给岳凤霞分,在路上我们吃饭住宾馆花掉了。那两个小石头壶岳凤霞拿走了……我和岳凤霞出去行窃,我没有给张某某说过,不知道岳凤霞给他说过没有……我偷的两个石头小壶放在张某某车上的后备箱里,张某某没有问我壶的来历……在六安这户人家偷的还有三本集邮册,一大两小,大的是黑色的,两个小的是白色的和银灰色的。还有一对小孩的银手镯,带铃铛的。还有一个玉佛挂件。别的没有了。这些东西岳凤霞都拿走了。我不知道岳凤霞把这些东西怎么处理了。除了这些东西,别的没有了。有没有一条黄金项链我没有印象。我在六安盗窃时,岳凤霞在楼下望风。张某某在旅社睡觉。我作案时用的开锁工具是月牙形的开锁工具,当时我带了一双白色手套……我们去安徽、江苏行窃是岳凤霞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的。我们一块去的都有我和岳凤霞、张某某我们三人。车是岳凤霞开来的。在我们去安徽、江苏途中有时候是岳凤霞开车,有时候是张某某开车。张某某对我说他到江苏去进货。我不太清楚张某某是否知道我和岳凤霞盗窃的事…… 我和岳凤霞在六安偷了之后,到了宜兴我们又偷了一次……2014年5月1日晚上我们到了宜兴的丁蜀镇,我们找了一个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我和岳凤霞出来在街上转,看到路边有一栋楼,大概是六层。岳凤霞在楼下望风,我到楼上,在四层,我打开了一户人家的门,进去后,在卧室里的一个柜子里,我找到了12个紫砂壶和三个紫砂杯,紫砂壶没有包装,四个紫砂杯的盒子,其中一个是空盒。我在房间里找到了两个购衣服时的纸袋子装着拿走了。还在客厅的餐桌上看到一个小平板电脑,也拿了装入纸袋子里拿走了。拿回去以后把偷来的东西放在了张某某的后备箱里,放的时候张某某不知道。后来回平顶山后紫砂壶、紫砂杯岳凤霞拿走了,那个平板电脑我卖给一个在街上登三轮收购旧家电的人了,卖了一千三百元,钱我花掉了,岳凤霞把紫砂壶、紫砂杯拿走没有给我钱…… 这两次作案我和岳凤霞事先没有商量,因为以前在南阳我们合作过,心照不宣。我俩出去盗窃是岳凤霞喊的我,她说:走吧,出去“转转”,我就明白是啥意思了(出去盗窃),俺俩就出去了……我没有对张某某说过我俩偷东西的事情…… 我们去安徽、江苏行窃是岳凤霞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的。我们一块去的都有我和岳凤霞、张某某我们三人。车是岳凤霞开来的。在我们去安徽、江苏途中有时候是岳凤霞开车,有时候是张某某开车。张某某对我说他到江苏去进货。我不太清楚张某某是否知道我和岳凤霞盗窃的事…………在安徽六安盗窃,是我叫的岳凤霞……在江苏宜兴丁蜀镇盗窃,是岳凤霞叫的我…… (2)被告人岳凤霞供述 2014年4月20日左右,一天中午谷保平给我说要用我的车,说要出去挣点钱,我说可以。谷保平所说的出去挣钱就是出去偷东西。谷保平给我打完电话后,大概在下午两点左右,我开着我红色长安悦翔轿车到优越路迪信通门前,接到谷保平。然后我们就开着车上了高速,往南阳来了。下午五点左右,我们到了南阳,我们就在街上转,后来看到了一个叫“圣都宾馆”,然后我们就在宾馆住下了,登记完后我们就出去在街上转了转,吃了饭,当天没有出去作案。然后我们就回宾馆了,第二天,因为下雨,我们上午没出去,直到下午雨停了,我们才出去转,谷保平背着他的小包,我们就在街上乱转,后来走到一个住宅小区,小区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楚,只知道小区旁边有个桥。随后我们俩就进了小区,那个小区临路边有一栋楼,后面还有一栋楼。谷保平我们俩就走到后面那栋楼最西边的那个单元,然后谷保平就上楼了,我就在一楼楼洞门口负责帮谷保平望风。大概有二十多分钟后,谷保平拎了白色的塑料袋子,里面装的红色的花瓶,其他的我没注意,然后我们出了小区往桥的那个方向走了,走到桥那里,我们又沿着河往南走了,然后我们就到宾馆了。到宾馆后,谷保平就将偷来的东西倒在床上清点,我就在旁边也帮着清点,清点完后,我们一起将偷来的金银首饰又装回原来的袋子内,放在了宾馆的茶几上。然后我们就出去吃饭去,因为当时房费还有,我们当天晚上就没走。又住了一晚后,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我们退了房,谷保平拎着偷来的东西,放到我的车后备箱里,我们就开着车回平顶山了…… 我和谷保平清点偷的有好几个铂金戒指,镶钻的有两三个,两个小黄金手镯,四条铂金项链,三个吊坠(其中一个是黄金鱼型图案的,另两个是玉的),还有两个玉手镯,还有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和一个红色花瓶,还有一些现金及一部摄像机…… 我们回到平顶山后,偷来的东西一直放在我的车后备箱里,到了第二天,谷保平给我打电话约我出去卖那些偷来的东西,我们随后在开源路见面后,我们开车来到了中兴路的万家商场,谷保平让我拎着金银首饰去卖,然后,我就拎着偷来的金银首饰到万家商场里面去卖去了,谷保平去卖摄像机去了,金银首饰一共卖了一万四千四百元,我将卖的钱都给谷保平,然后谷保平给我数了七千元。我们只卖了金银首饰,那些玉首饰、花瓶和诺基亚手机因为不好卖,都在我家阳台的博古架子上放着…… 我开的红色长安悦翔轿车登记的是我男友张某某的名字,车牌号码是豫DP5125……收购金银首饰的那个男的有三十多岁,门店在万家商场南门往东最里面的那家店,其他的我不知道。我和谷保平这次来南阳盗窃,张某某不知情,也没有销赃…… 我和谷保平、张某某五一出去到安徽、江苏之前,我们没有商量,是张某某问我五一出去玩,去不去,我说去,然后我和张某某开着车去升级导航,我才知道谷保平也去。去哪我不知道,但我们在安徽六安作案了……我们从平顶山出发到了安徽六安,我记不清具体地名,我们到那后找个住的地方,到第二天上午谷保平叫我说出去转转“挣点钱去”,然后我们就出了宾馆。“挣点钱去”意思就是去偷东西。出了宾馆,过了一条路,我就到一个小区,小区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我们进了小区,谷保平就上楼去偷了,我在楼下望风,过了20分钟,我见谷保平拿着两个黄颜色的石头壶下来了,我们就回宾馆了。我们回宾馆后,退了房就上高速。随后我们去江苏宜兴了,到一个镇上,在镇上我们找了一个东方旅社住下。第二天上午,谷保平叫我说出去转转,挣点钱去,然后我们就出了宾馆右转,到一个小区,具体哪栋楼我记不清了,谷保平上楼去偷东西,我在楼下望风,过了半个小时,我见谷保平拿着一个袋子下来,我看见有紫砂壶和紫砂杯子,还有一个戴玫红色外壳的平板电脑,然后我们就回旅馆了,回到旅馆后,张某某和谷保平说要去福建,我不想去,我们就上高速回平顶山了…… 我和谷保平在江苏宜兴盗窃的东西具体数量我没数,只知道有紫砂壶和紫砂杯子,还有一台平板电脑……我们在安徽六安盗窃的黄颜色石头壶和江苏宜兴盗窃的紫砂壶、紫砂杯子在张某某那,平板电脑谷保平拿走了……张某某知道谷保平是干什么的……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大约是2014年5月1日前的一天晚上,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我到五一路社区打牌,谷保平正好给我打电话,他说“我有一部摄像机,你帮我找人估估价,看能值多少钱”,我说可以,然后谷保平就在五一社区门口的路上把摄像机交给我,让给他查询价格,让我给他卖了,当时我答应给他卖啦,后我把摄像机拿到我开的古玩店里,我在网上查了查这种摄像机型号,标的九成新的是1600元,查完后我就把摄像机放在我店里,一直没有卖,这部摄像机现在还在我店里。这部摄像机是银灰色的,是索尼牌的,磁带式的。我是去年在一起打牌时认识谷保平的。谷保平无业,我听别人说过这个人手脚不干净。有偷别人东西的毛病。我没有问过谷保平这个摄像机是从哪里来的,但我感觉这个摄像机来路不正,他应该没有这个东西,我感觉这是谷保平偷得…… 我的古玩店2013年11月份开的,开有5-6个月了,主要经营玉器挂件、翡翠项链及杂项(包括钱币、纪念章、木雕等)。这个古玩店我准备和邱湘平合伙开,但还没有具体实施。我认识岳凤霞,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是2010年在征婚网上认识的。没有共同生活,但隔三差五在我那里住。岳凤霞是开物业公司的。2013年4月份,我们买一辆红色长安悦翔跑出租,平时车钥匙都在岳凤霞那里……今年五一前后,岳凤霞没有让我帮她处理过玉器、古董等之类的东西,但岳凤霞让我帮她鉴定过一个古董花瓶。我把这个花瓶照了相,通过微信发给我一个专门做瓷器的朋友,我朋友看了后,说是现代仿品。后来岳凤霞就拿走了。我问过岳凤霞这个花瓶是怎么来的,她说这个花瓶是她姨家一个亲戚的。这个花瓶是粉红色,口颈比较细,下面是大圆肚,瓶底落款是乾隆年制…… 2014年4月30号下午,岳凤霞来到古玩店里找我时我给她说上南京去,她当时说也去,谷保平当天中午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来,我给他说起我要去南京,他说他也想去。谷保平应该知道我和岳凤霞一起去,他知道我两人的关系。4月30日当天晚上,我和岳凤霞、谷保平三人一起开着我的红色长安悦翔轿车,车号是豫DP5125,从平顶山往南京方向赶,一路上都是我开的车,我想赶到那里看5月1日的全国古币交易大会,当天晚上我们住在安徽蚌埠,开了两间房,每间70元的小旅社,具体名字不记得啦,当时我出的房费,是用我和岳凤霞的身份证登记住宿的,我和岳凤霞住一间,谷保平住另外一间,第二天10点多我们退的房,中午到六安停了俩小时,然后到淮南后当天晚上我们就住淮南了,当天还是用我和岳凤霞的身份证号登记的,90元一间房间,还是我和岳凤霞住一个房间,第三天我们从淮南往南京方向走,因为在路上时谷保平给我说不愿意去南京,说因为他在南京服过刑,我们就开车到了江苏宜兴的丁山镇,这次是用我们三个人的身份证登记的,每间50元,谷保平出的房费,第四天上午8点我自己去的陶瓷大世界,我去时他两人在旅馆,后来他们两人去哪里我就不知道啦,在陶瓷大世界我转了一个多小时后谷保平给我打电话问啥时间走,我说这就走,于是我们又到了丁山镇与绍兴中间一个小城镇下高速我们去买衣服,接着当天我们又到了绍兴古董市场,因为我想看古董,我们几个随便转了转古董市场,当天晚上住在古董市场一个小旅馆,一百多元一个房间,是谷保平付的房费,还是我和岳凤霞住一间,谷保平住一间,第五天也就是5月4日中午我们一起从绍兴出发往平顶山方向走,中间没有停,一直到5月5日早上7点回到平顶山…… 这一趟我确实要到宜兴看紫砂产品,考察市场,我也知道谷保平和岳凤霞有盗窃的情况,在我们一起行程中谷保平和岳凤霞他们一起出去有三四次,而且每次出去都在上午,我知道他们出去都是偷东西去啦。因为这趟住旅馆我每天早上起来都没有看到他们两人,他们有三次都带回来有东西,上我的车后谷保平就扒着看有啥东西,并拿着邮票说这值钱不值钱,过了丁山镇他还拿着紫砂壶问我值钱不值钱,我知道他们都是老贼。我看到他们每次都是一起出去并且一起回来,而且他们一起拿着车上没有带的东西,就知道他们两人是一块偷东西的……回到平顶山后他们将东西拿到我古玩店里,我看到有2本小学生集邮册,7个紫砂壶,2个紫砂杯,1个茶叶盒,还有几个毛主席纪念章,这是我看到的,其它的我就不知道啦。没有金银首饰,因为去时过了安徽,谷保平说这里的人穷,这次没有整到东西,意思就是偷人家东西。没有金银首饰,回平顶山后谷保平说这趟他们偷有一些玉器……因为我宜兴的供货商去他丈母娘那里去啦,所以没有见人就走啦…… ……这次从我手里花了1400元,其中有岳凤霞在周口吃饭时给我有700元钱,其它吃饭、加油、住宿、过路费等都是谷保平出的钱,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大约有三千多元钱吧。这次我们回来我和岳凤霞把东西都拿到我的古玩店里啦,我拿着壶、岳凤霞拿着其它东西,还有七、八次是谷保平拿着东西到我店里来,都有假翡翠、合成的小玉件、人工培植的珍珠项链,主要是让我看看值多少钱,真的假的,没有说过让我卖…… 岳凤霞、谷保平他俩都在什么地方行窃过,偷得的有什么东西,我真的不太清楚,路上我主要是开车,在途中谷保平曾拿着一个小集邮册还有紫砂壶让我看值不值钱,我当时开着车,没有看……因为我是高血压,身体不好,我们都是走一站开宾馆休息一下,在哪里休息过,停留过我记不清了。在安徽六安谷保平、岳凤霞往车上拿的有什么东西我不知道……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郭某陈述 今天早上7点多钟,我妻子找床头柜放的手机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感觉奇怪,就找找其他的物品和首饰,发现放在柜子里的首饰全部不见了,就感觉被盗了,到我母亲住的房间看,见保险柜外门虚掩着,有撬的痕迹,内层门没撬开,保险柜内东西没丢失。接着就报警了……被盗有黄金项链一个,7.33克购买时1900余元,吊坠一个,10.2克,价值3000余元,黄金手链一个,14.05克,价值4300余元,3.731克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00余元,耳环一个,1.863克,价值460元,02年结婚时买的白金项链,6.61克及兰宝石坠重1.39克,3.48克黄金项链坠一个,11.04克黄金项链一个,小孩黄金手镯一对,价值近3000元,2.12克白金耳环一个,2.39克黄金戒指一枚,一枚黄金戒指,5.48克,购买时2480元,小孩的黄金佛坠三个有20余克,黄金金鱼吊坠一个价值3000元左右,小孩银镯子一对,我的银镯子一个,一大一小钻戒,白金链有3个,和田玉纯白色手镯一个,独玉一个,玉佛一个,翡翠坠子一个两块独玉一个是“佛”一个“观音”。一部索尼摄像机,一部黑色智能诺基亚手机(15539988767)及现金1000元,首饰总价值4万余元左右,玉器最少价值几万元……床头柜里放着一部手机,一个金佛吊坠。其他所有被盗物品都放在卧室衣柜最左边那扇门里面放着,在那扇门里上面挂的都是衣服,下面空余地方我用袋子装的都是首饰盒,而我丢的所有首饰都在各自的首饰盒里……我家里一直都有人,连星期五那天早上我爱人还换首饰,当时东西都还在。我爱人去上班去了,我们别的人也都出去了。到晚上八点多我爱人回家开门的时候感觉门不好开,但门开后屋里也没有任何异常,所以我们都没有在意,一直到今天早上才发现被盗…… (2)被害人程某陈述 2014年04月30日,我家里被盗了。被盗走的财物有现金1800元,一条黄金项链,1999年买的,当时买的价格是2399元,一对小孩银手镯,一个白色小玉佛。三本集邮册,一本大的邮册,黑皮,两本小的邮册(一本白皮带花,一本灰白色)。当时我们就报案了,我们这的金安分局刑警队来出的警,并做了笔录…… 我丢失的三本集邮册是从1983年左右开始集的,大部分邮票都是八九十年代的邮票。当时买的时候都是按邮票的面值买的,估计总共投资有几百块钱,但现在三本邮册市场价应该在一万元以上吧…… (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我家在2014年5月2日被盗了,我当天下午发现家里被盗后就报案了。丢了一台九英寸的苹果牌apid4,2013年08月中旬在美国买的,买时价格是合人民币4000元。被盗走15个紫砂壶,3个紫砂杯,3个紫砂杯都带盒子(红黄相间,表面是绸缎面),两个上面刻有“阶级教育洪泾两展联谊留念”字样,另一个上面刻有“宜兴电子器件总厂留念”字样,12个紫砂壶在卧室小样品柜最上面一层,还有3个紫砂壶和紫砂杯放在一起,带包装盒。被盗走的15个紫砂壶特征如下:一个特大的紫砂壶上面带有梅花图案,还有两个最小的叫松鼠葡萄壶(上边有松鼠和葡萄图案),还有一个带绿泥的上面有梅段图案,还有一个黑色的小壶,名字叫德球,是一个传统的最古老的壶,是八十年代原厂的,现在市场上没有了。还有一个王明康的作品,上面有明康的刻字,还有三个紫砂壶里边有宣纸说明书,还有一个紫砂壶壶底刻有“朱新南制”字样,其它的几个紫砂壶特征我记不清了……我当时报案时说被盗了8个紫砂杯,12个紫砂壶,是因为当时我记错了,也没查清,后来又仔细清点后发现一共被盗了15个紫砂壶,3个紫砂杯…… 3、证人证言: (1)证人庞某某证言 今天早上7点多钟,我去找床头柜放的手机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感觉奇怪,就找找其他的物品和首饰,发现放在柜子里的首饰全部不见了,就感觉被盗了,到我母亲住的房间看,见保险柜外门虚掩着,有撬的痕迹,内层门没撬开,保险柜内东西没丢失。接着就报警了。被盗有黄金项链一个,7.33克购买时1900余元,吊坠一个,10.2克,价值3000余元,黄金手链一个,14.05克,价值4300余元,3.731克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00余元,02年结婚时买的白金项链,6.61克及兰宝石坠重1.39克,3.48克黄金项链坠一个,11.04克黄金项链一个,小孩黄金手镯一对(6.09克、6.18克各一),价值近3000元,2.12克白金耳环一对(带有叶片圆环图案),铂金耳钉一对(带有奥运会会徽图案),1.863克,价值460元,一枚黄金戒指,5.48克,购买时2480元。以上物品我这里有购买时的票据。小孩的黄金佛坠三个有20余克,是2012年前购买的,黄金金鱼吊坠一个,是2012年购买的,价值3000元左右,小孩银镯子一对,是2006年买的,我的银镯子一个,是2012年买的,一大一小铂金钻戒(大的2009年买的,近5000余元,小的2006年左右买的,近1000元),白金手链有1个(是吉盟首饰),是2008年购买的,黄金手链1个,是古铜钱状串在一起的形状,购买时2800余元,和田玉纯白色手镯一个,独玉手镯一个,独玉一个(麒麟图案),玉佛一个,铂金镶玉2个(带有2个项链),一个是“佛”,一个是翡翠坠子,两块独玉一个是“佛”一个“观音”。一部索尼摄像机,2006年购买的,买时2000余元,也是在放首饰的地方放,一部黑色智能诺基亚手机(15539988767),当时在卧室的床头柜里及现金1000元,当时是在进门第一个卧室衣柜里的衣服口袋里。翡翠摆件(白菜状)一个和铁锈红的花瓶(带有仙鹤和云图图案),当时摆在客厅隔断上……首饰总价值4万余元左右,玉器最少价值几万元……床头柜里放着一部手机,一个金佛吊坠。其他所有被盗物品都放在卧室衣柜最左边那扇门里面放着,在那扇门里上面挂的都是衣服,下面空余地方我用袋子装的都是首饰盒,而我丢的所有首饰都在各自的首饰盒里……我家里一直都有人,就星期五那天早上我还换换首饰,当时东西都还在。我就去上班去了,我们别的人也都出去了。到晚上八点多我回家开门的时候感觉门不好开,但门开后屋里也没有任何异常,所以我们都没有在意,一直到今天早上才发现被盗…… 我家居住的具体位置是南阳市八一路河畔公寓2号楼西单元4楼西户。我家防盗门是“归雁”牌的老式的,是“十”字形的锁心。我家被盗后当时没有发现门锁被破坏,就是当天回来开门时门锁没有以前好开了。我家室内一进门左手是三个卧室,右手是客厅,里头是餐厅、厨房…… (2)证人顾某证言 2014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忘记了,那天上午9点多,正好我家小孩睡着了,我听到外边有人敲门,动静很大,从五楼一直敲到我们四楼,敲完我家门又按我家对面405室的门铃,按了很长时间没人开,那个女的就下楼了,那个男的就开始开对面的门,我没看见用什么开,门开开后就进门了,我还以为是对面邻居家亲戚,就没吭声,但当时我也有点怀疑,因为对面邻居平时很少在这个门走,并且敲门的人是从五楼下直敲到四楼,挨家敲门,我就有点怀疑了,所以我就一直在猫眼里往对面看,那个男的在邻居家待了10多分钟就出来下楼了,出来时手里还提了两个装我们宜兴紫砂壶的袋子,袋子里面装的什么我看不见。到当天下午有警察来问我,我才知道邻居家里被盗了,敲门的原来是两个盗贼…… 那个男的看样子有40多岁,瘦瘦的,个子挺高,好像戴个帽子,上身穿白色夹克衫,身上挎一个棕色或是黑色的挎包,女的有40多岁,长头发,卷发,中等个子,中等身材,其他不记得了…… (3)证人郑某某证言 我在平顶山市万家商场维修兑换黄金铂金的摊位在万家商场南门进去后向右拐,直走20米左右,有一招牌就是旧金兑换维修,也回收黄金首饰…… 2014年4月底,有个女的到我摊位卖给我一些黄金和白金首饰,而且不止一件。那个女的有40多岁。那天下午2、3点钟,那女的到我的摊位前,问我回收黄金多少钱一克,我说245元,然后那个女的就从她的包里拿出一些首饰给我,我问她现在行情这么低,为啥要卖。那个女的说家里急着用钱。我也就没再说别的。我看了看她拿出来的首饰,有黄金的,有钯金的,有铂金的,还有18K的黄金首饰,然后我就给她的这些首饰称重,黄金是39.64克,钯金是9.692克,铂金是14.485克,18K金是7.33克。黄金我按245元一克的价格,共9711元,钯金按100元一克,共969元,铂金按255元一克,共3693元,那些18K金那个女的说不卖了,然后她就把18K金的首饰装回她的包内了。这些黄金、铂金、钯金首饰共14373元,我给她14400元……那女的卖给我的首饰有镯子、戒指,其他的没注意,我们回收金子,一般只看金子成色,很少注意首饰的形状,但这个女的卖给我的这些首饰中,我有印象的就是一对小孩子戴的黄金手镯。第二天,我就将这些首饰打包通过顺丰快递发往深圳罗湖区的加工厂了,加工厂也是按大盘价给我打款,我当时卖给厂家的黄金价格是251,我每克可挣6元钱,钯金每克115元,每克我挣15元,铂金每克262元,每克我挣7元……我回收这些首饰是,是通过肉眼看,掂重量的方法辨别,全凭经验判断…… 4、鉴定意见 (1)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15号关于对黄金手链、吊坠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鉴定标的黄金首饰等鉴定总价值为27472元。 (2)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14号关于对玉坠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1个乳白色玉佛玉坠、1对银手镯、1条黄金项链鉴定总价值为6756元。 (3)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34号关于对邮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盗的邮票鉴定总金额为279元。 (4)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16号关于对平板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ipad4平板电脑鉴定价格为2200元。 (5)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33号关于对紫砂杯、壶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3个紫砂杯、15个紫砂壶鉴定总价值为11480元。 5、视听资料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功城铭居小区监控录相。 6、书证 (1)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证实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查询 证明被告人谷保平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4月4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3)被害人郭某提供的购买首饰票据14张及购买数码摄像机票据1张 证明被盗物品的有关特征及购买价格。 (4)被害人程某提供的购买项链票据 证明被盗物品的有关特征及购买价格。 (5)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由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在对郭某家被盗案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时,无法提供标的物白金项链玉佛坠、白金项链翠坠、独玉坠、黄金手链、白金手链、白金钻戒(2个)、银镯子(女式)、银镯子(小孩)、黄金佛坠、黄金金鱼吊坠共计11件的购物发票、标的物重量以及无标的物等原因,致使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上述物品价格进行鉴定。 (6)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因被害人郭某家中被盗部分物品(小孩的黄金佛坠3个,重20余克,2012年前购买;黄金金鱼吊坠1个,2012年购买,价值3000元左右;小孩银镯子1对,2006年购买;银镯子1个,2012年购买;一大一小铂金钻戒﹤大的2009年购买,近5000余元,小的2006年左右购买,近1000元﹥;白金手链1个﹤吉盟首饰﹥,2008年购买;古铜钱状黄金手链1个,2800余元;铂金镶玉2个﹤带有2个项链,一个是佛,一个是翡翠坠子﹥),因被害人郭某无法提供购买时的相关票据、重量等原因,南阳市卧龙区物价认证中心无法对上述物品的价格进行认证。 (7)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立案材料 证明被害人程某家中被盗的事实。 (8)宜兴市公安局立案材料 证明被害人夏某某家中被盗的事实。 (9)抓获经过六份 证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于2014年5月10日在平顶山市平安大道东段将被告人岳凤霞、张某某抓获的事实。 证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于2014年5月10日在平顶山市五一路平顶山矿务局第一局家属院将被告人谷保平抓获的事实。 (10)辨认笔录 谷保平辨认的视频系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功城铭居小区的监控录相,谷保平指认录像中的男子是谷保平本人,谷保平指认录像中的女子是岳凤霞。 (11)扣押清单、扣押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邀请见证人对被告人谷保平平顶山市五一路平顶山矿务局第一家属院住处进行搜查从被告人谷保平住处搜得作案工具尼龙手套黑、白色各一双,开锁工具43件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明公安机关邀请见证人对被告人岳凤霞平顶山市建设东路杨东家园住处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岳凤霞住处搜得被盗物品1个红色花瓶、1只青白色手镯、1只绿白相间手镯、1个玉佛挂件、1个玉观音挂件、1个翡翠观音挂件、1个白菜造型玉质摆件、1部黑色诺基亚C7手机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明公安机关邀请见证人对被告人张某某平顶山茶叶市场的门店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张某某门店发现一部索尼摄像机、三本集邮册、紫砂壶15个、紫砂杯3个和一对小孩银手镯及一个乳白色玉佛挂件予以扣押的事实。 (12)发还清单两份 证明被盗物品1个红色花瓶、1只青白色手镯、1只绿白相间手镯、1个玉佛挂件、1个玉观音挂件、1个翡翠观音挂件、1个白菜造型摆件、1部黑色诺基亚C7手机、1部索尼摄像机已发还被害人郭某。 证明被盗物品1个玉坠、1对银手镯(小孩)已发还被害人程某。 (13)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证明案发后的现场情况。 (14)宜兴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证明案发后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5098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保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保平辩称起诉书指控第2起金项链不存在,第3起中紫砂壶数量只有12把及被告人岳凤霞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2起没有参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紫砂壶数量应按12把计算的辩解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张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累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谷保平的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岳凤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岳凤霞的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谷保平、岳凤霞退赔被害人未退赃款、赃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邢莉 审判员 姜南 审判员 杜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