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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5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5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对家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的高某某谎称一未婚大学生生下一女孩,欲给孩子找一抱养人家。高某某便联系其朋友周某某,周同意抱养此小孩。当晚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到医院抱小孩为由将高某某和周某某骗至南阳市卧龙区卫校院内,在门诊楼下骗取周某某5000元的“米面钱”。案发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称李伟)对家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的高某某谎称一未婚大学生生下一女孩,欲给孩子找一抱养人家。高某某便联系其朋友周某某,周同意抱养此小孩。2014年8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到医院抱小孩为由,将高某某和周某某等骗至南阳市卫校院内,在门诊楼下骗取周某某5000元的“米面钱”。案发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我在南阳市淯滨街一个理发店认识了女老板,说自己叫李伟,在民政局上班。8月29日中午,我对那女老板谎称有一同事女儿上学期间怀孕生子,想找人抱养。晚上六七点,我和女老板及想抱养小孩的女的一起到南阳市卫校,我假装上楼转了一圈,告诉他们把小孩抱下来。我拿了抱养小孩的女的5000元钱又上三楼转了一圈,从另一个门跑了。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8月29日上午,我接到高某某电话,她问我要不要刚出生的小女孩,我同意要了。晚上6点多,我到高的店里,又在朋友秦某某家借到5000元。我和秦回到高店里见到马某某,四人一起坐车到南阳市卫校。马让我们在楼下等,他先上去安慰那家人,不让我们见面,说把见面钱拿上去,小孩就抱下来。秦某某一听,就把5000元红包给了马某某。等了几分钟我们等不到人也找不到人,打电话也关机。我才发现被骗,就报警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证言:我在淯滨街开了一家理发店。2014年8月29日,李伟告诉我有一同事女儿生了一小女孩没人管,问我有没有人要。我联系到周某某,她有意要。然后我、周某某及周的一个朋友和李伟,我们四人一起到南阳卫校,后周的朋友把5000元红包交给李伟。李伟就说上楼看小孩,让我们在下面等。后来发现他失踪了,电话也关机,我们就报警了。
(2)证人秦某某证言:2014年8月29日晚上6点多,周某某打电话问我借钱,她说高某某介绍一个抱养小孩的,一会到卫校去抱孩子。我凑了5000元和她一起过去,在高的店里见到马某某(事后知道),我们四人坐车到卫校。马先到楼上看一下,让我们把见面钱给他,他上楼去抱孩子。于是我把5000元的红包给他,迟迟不见他下来,意识到被骗,周就报警了。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到案经过
(3)前科查询记录
(4)前科刑事判决书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
(6)谅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马某某不持异议,证据客观关联、指向一致、体系完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犯罪前科、认罪态度、退赃、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