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124号 原告吴柏涛,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马映丽,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告马鑫薇,女,1993年7月4日生,汉族,。 原告吴柏涛与被告马映丽、马鑫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映丽、马鑫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柏涛诉称:2014年10月6日,被告马映丽在原告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打完彩票没有支付现金,到湖滨派出所后,女儿马鑫薇出面担保,承诺10天一次还款,共三次,一个月还清全部金额。10天期限已到,两被告均无还钱。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4000元。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提交的证据有:欠条2份。第1份欠条(马映丽书写),证明马映丽在原告经营的福利彩票店购买彩票,共计拖欠34950元。第2份欠条(马映丽和马鑫薇共同书写),证明经公安民警调解,原告同意被告马映丽支付34000元,由马鑫薇进行担保。 被告马映丽、马鑫薇均未答辩。 被告马映丽和马鑫薇未提交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到庭质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2014年10月6日,马映丽在吴柏涛经营的福利彩票店购买彩票消费34950元,马映丽未支付现金,给吴柏涛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吴柏涛现金34950元”。当日,吴柏涛因该纠纷报警,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吴柏涛同意马映丽支付34000元。马映丽又给吴柏涛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吴柏涛(福彩中心)现金34000元”。该欠款由马鑫薇进行担保,并约定“10天偿还1次,1个月还清,担保人还钱”。此后,马映丽和马鑫薇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吴柏涛要求偿还欠款3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马映丽因购买彩票拖欠原告款项之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两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映丽未及时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应负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映丽承担还款责任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鑫薇自愿为该笔欠款提供担保,其对担保形式未明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欠款数额,原告认可经公安机关调解的34000元,且原告主张3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均未到庭,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马映丽偿还原告吴柏涛欠款3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马鑫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马映丽和马鑫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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