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义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6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11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MU3680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10国道义马市三十里铺变电站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停车的豫ME2962号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3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秋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