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敏,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佟付立,该村民小组组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淑敏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村民委员会、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第四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云、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村民委员会及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第四村民小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改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琨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