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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红美因与被上诉人于明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红美,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明轩,男,汉族,1954年10月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红美,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明轩,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红美因与被上诉人于明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红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银娣、被上诉人于明轩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