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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改青因与被上诉人周态、殷永亮、殷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改青,男,汉族,1959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一帆,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改青,男,汉族,1959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一帆,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态,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永亮,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明亮,男,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泉水,男,汉族,1957年6月9日出生。
上诉人殷改青因与被上诉人周态、殷永亮、殷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改青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董一帆被上诉人周态、殷永亮、殷明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泉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