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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瑞华因与上诉人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郭瑞华,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郭瑞华,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英才,舞阳县马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瑞华因与上诉人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瑞华的委托代理人谷秀红,上诉人恒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王英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郭瑞华开始在恒立公司工作,一直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12月9日,恒立公司通知郭瑞华不再上岗工作,未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等社会保险。另郭瑞华2013年2月至11月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郭瑞华与恒立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对此法院予以认定。郭瑞华诉求解除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对郭瑞华该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郭瑞华虽称劳动合同内容有更改,但是不否认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名,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故其诉求恒立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补交社会保险属于社保机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郭瑞华要求恒立公司为其缴纳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法院不予审理。关于代通知金,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故郭瑞华诉求恒立公司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由于郭瑞华在恒立公司工作,从2015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9日,工作1年零6个月,故恒立公司应当支付郭瑞华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郭瑞华诉求加班工资、未提交证据,故对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郭瑞华与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二、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瑞华经济补偿金3500元;三、驳回郭瑞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承担。
郭瑞华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恒立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内容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恒立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正确?2、恒立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恒立公司是否应支付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双倍工资?4、恒立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5、恒立公司是否应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恒立公司与郭瑞华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恒立公司应支付郭瑞华经济两个月补偿金,共计3500元。恒立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内容是错误的”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代通知金,郭瑞华二审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倍工资,由于双方签订的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支付双倍工资之情形,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郭瑞华的其他上诉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郭瑞华负担10元,由上诉人漯河恒立液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