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赵子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鸿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村。 法定代表人何鹏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鸿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郾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郾城支行)申请执行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食品公司)、漯河市鸿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卫生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郾城支行已将本案债权作为不良资产上报总行,由于不良资产的审核总行审批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暂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且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作出处理,待总行审批后农行郾城支行再做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漯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华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