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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郾城支行申请执行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鸿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赵子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鸿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赵子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鸿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村。
法定代表人何鹏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鸿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郾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郾城支行)申请执行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食品公司)、漯河市鸿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卫生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郾城支行已将本案债权作为不良资产上报总行,由于不良资产的审核总行审批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暂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且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作出处理,待总行审批后农行郾城支行再做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漯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华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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