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4号 申请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战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宪法、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金土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方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金土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15日,申请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漯民二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华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