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磊,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家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秦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漯河家家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土地、房产和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漯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华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