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3号 申请人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兆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郭保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9日,申请人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漯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华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