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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兴诉被告王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754号 原告丁大兴,男,。 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克锋,男。 原告丁大兴诉被告王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佳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754号
原告丁大兴,男,。
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克锋,男。
原告丁大兴诉被告王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佳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大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他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当时约定按一分五的利息走,被告声称等半年之后资金周转开了就还原告钱,可是一年过去了,被告却迟迟不肯偿还,原告多次去被高家催要,被告父亲及兄弟都说:“错不了事,放心吧,早晚都还你”,就这样一拖再拖,被告却不付出行动,不肯还钱,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克峰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克锋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经营牛、羊肉生意。2013年5月6日,被告王克锋声称要转行需要资金向原告丁大兴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丁大兴现金伍万元正(50000¥正),借款人:王克锋,2013年5月6号”。此后,原告丁大兴向被告王克锋追要欠款,被告王克锋拒绝偿还,原告丁大兴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丁大兴的陈述、被告王克锋出具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王克锋向原告丁大兴借款并出具欠条,王克锋作为债务人负有清偿欠款的义务。原告丁大兴要求被告王克锋偿还5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克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拖欠原告丁大兴的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王克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佳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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