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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779号 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779号
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员工。
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双汇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平安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双汇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杰、卢书威,被告漯河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长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漯河双汇物流公司诉称:2013年5月22日,原告雇佣的司机王志民驾驶豫L0353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GS2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该道与雪枫路交叉口时,撞上申其占三轮车,造成申其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王志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其占不负责任。原告为申其占垫付医疗费用5000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申其占死亡后,其亲属诉讼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根据(2013)召民一初字第404号判决书,被告除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死者家属外,还需返还原告垫付的50000元,(2014)漯民四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被告在给付原告垫付款时,无故扣除10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漯河平安财险公司给付原告漯河双汇物流公司垫付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漯河平安财险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应提供充分证据。(2)被告不承担诉讼费。(3)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医疗费用需扣除非医保用品,被告扣除非医保用药是合法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原告漯河双汇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王志民驾驶在被告处投保的豫L0353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G312线自东向西行驶至G312国道与雪枫路交叉口右拐时,撞上同向申其占正常行驶的前推式人力三轮车,造成申其占严重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11日,申其占的亲属周金阁等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漯河双汇物流公司及漯河平安财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漯河双汇物流公司要求漯河平安财险公司返还垫付款50000元。2013年12月18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召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论述部分,评判漯河平安财险公司应直接支付漯河双汇物流公司垫付款50000元。后漯河平安财险公司提起上诉,2014年6月18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漯民四终字第15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漯河平安财险公司支付原告垫付款40000元,下余10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判决书、保险条款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因原、被告之间的给付义务已经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所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垫付款50000元,鉴于被告已付款40000元,故还应支付10000元。被告的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义敏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曹英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洁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