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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小光、杨红广、杨拴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339号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振宇,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杨小光。 被告杨红广。 被告杨拴停。 原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339号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振宇,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杨小光。
被告杨红广。
被告杨拴停。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郾城农信社)与被告杨小光、杨红广、杨拴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郾城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关振宇、胡亚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小光、杨红广、杨拴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郾城农信社诉称:2010年7月27日,被告杨小光以种菜为由,与原告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9‰,借款期间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杨红广、杨拴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2011年7月17日,被告杨小光向原告申请展期还款,还款日至2012年7月27日。被告杨红广、杨拴停继续提供担保。被告清还利息至2012年7月5日,本金50000元及其他利息未偿还。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小光偿还原告郾城农信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杨红广、杨拴停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小光、杨红广、杨拴停未提出口头或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被告杨小光与原告郾城农信社签订一份《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杨小光向郾城农信社借款50000元;借款用途为种菜;利率为9‰;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日期为2010年7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11年7月27日;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为:上列借款,保证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应在到期前20日内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展期或不申请办理展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少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合同中有被告杨小光、杨红广、杨拴停的签名和指印。同日,原告向被告杨小光发放贷款50000元,杨小光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指印。2011年7月17日,被告杨小光以“资金正在使用中,暂时无力归还贷款本金”为由,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书,要求展期至2012年7月27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杨红广、杨拴停同意继续担保,并在申请书上签名捺印。原告亦同意被告的展期申请。后被告清还利息至2012年7月5日,尚欠本金50000元及其他利息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展期还款申请书在卷佐证,因被告缺席,未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展期还款申请书,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缺席案件的审理,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郾城农信社依约向被告杨小光发放贷款50000元,杨小光却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罚息。因被告杨红广、杨拴停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故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杨红广、杨拴停对杨小光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小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2年7月6日算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杨小光逾期还款,由被告杨红广、杨拴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小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曹英旗
审判员 张营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洁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