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蔡应山诉李世伟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郾民初字第0250号 原告蔡应山。 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伟。 原告蔡应山诉被告李世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郾民初字第0250号
原告蔡应山。
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伟。
原告蔡应山诉被告李世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战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淑云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但被告一直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20日,被告以办理紧急事务需用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年5月25日被告又以同一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写下欠条,并约定一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还款期限到达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告,去她家寻找也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世伟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被告以办理紧急事务需用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由被告李世伟向原告出具“今借应荣山陆万元正(60000元)李世伟”借条一份。同年5月25日,被告又以同一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宋淑云向原告出具“今借应荣山现金贰万元正,20000,李世伟”借条一份。两笔借款共计8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份为证,被告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世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应荣山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世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文学
审判员  徐发文
审判员  张卫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