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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俊楠诉被告杨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201号 原告:董俊楠,男。 被告:杨海鹏,男。 原告董俊楠诉被告杨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董俊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海鹏经依法传唤,无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201号
原告:董俊楠,男。
被告:杨海鹏,男。
原告董俊楠诉被告杨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董俊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海鹏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俊楠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14日,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遂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口头约定于2012年8月21日还款,届时向原告支付1000元分红。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却一直借故拖延,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原告权益得不到保护。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约定的分红1000元;三、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杨海鹏书面答辩如下:一、被告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因资金周转不开才拖欠原告欠款至今;二、被告希望法庭能从中协调,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愿意每月25日固定向原告董俊楠指定账户汇款不低于500元直至还完欠款;四、因拖欠时间较长,被告愿意做出利息补偿,在承受范围内,多付原告1000元。五、原欠条所定分红一事已经没有能力兑现。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俊楠和被告杨海鹏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还款时向原告支付1000元分红。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未能归还。
另查明:原告开庭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分红及利息,仅要求被告支付本金。
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短信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海鹏因做生意需要借原告董俊楠5000元,有欠条在卷为证,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欠款到期后,被告本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却迟迟没有归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动放弃了分红及利息的诉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纠纷,本院对原告的该处分行为予以支持。被告答辩要求法庭从中调解,希望分期偿付欠款,原告对被告的该项提议明确表示拒绝,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海鹏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董俊楠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海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