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193号 原告: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谢鹏辉,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涛依据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份相识,2012年8月1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生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缺乏沟通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综合因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目前现状已无任何和好可能,故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没有生气,她住她娘家不回来,无缘无故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份相识,2012年8月1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生育子女。双方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引起本诉。 另查明:原告何某某分别在2011年7月、2012年5月、2012年7月在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进行过生殖检查,2014年3月份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过生殖检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彩超报告单及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并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何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婚后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一直在各地寻医问药,这表明双方都希望能有个孩子,共同努力将家庭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由此也可以看出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育障碍并非不治之症,夫妻双方都要积极到医院做相关检查,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原告请求本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何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