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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诉被告罗西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212号 原告: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根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西州,男。 委托代理人:罗资锋,男。 原告临颍县王岗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212号
原告: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根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西州,男。
委托代理人:罗资锋,男。
原告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以下简称王岗镇赵家村委会)诉被告罗西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岗镇赵家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邓自有、被告罗西州委托代理人罗资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岗镇赵家村委会诉称:1996年5月16日,因招商办厂,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所租土地位置在本村东变压器西南,由于交通等自然因素,被告提出租赁土地由村东改为村西。1998年被告以临颍颍利磨料磨具制品有限公司之名,又与原告拟定租赁土地协议一份。2010年11月,原告代表向被告索要下欠土地租赁费时,被告拿出临国用(1999)字第0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称该宗土地已归国有,使用权归被告长期使用。原告立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权,经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元月份,原告提起恢复原状诉讼,又发现被告持有临证字第990764号、990765号、990766号三个房产证,现被告的三个房产证经一、二审行政判决均予撤销。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建设在原告耕地上的建筑物(厂房、院墙以及树木),恢复土地耕种原状,交还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被告罗西州辩称:我有那块土地的合法手续,当年是在有证明的情况下,我们才去投资建厂的,是合法建设的,他们无权请求法院拆我的厂房,政府要赔偿我的损失,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6年5月16日原告赵家村委会与被告罗西州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将赵家村委会东南头的一宗土地租给被告罗西州,实际中因该租赁协议约定的土地出路不便未履行。经双方协商,将租赁协议约定的土地变更成村西南头的另一宗土地,后被告罗西州在变更后的土地上建设了院墙房屋,种植了树木,经营过养牛养猪等行业。被告罗西州又对该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临国用(1999)第0300号,又将在该宗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临证字第990764号、临证字第990765号、临证字第990766号。2010年原告得知临颍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罗西州对使用的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又得知临颍县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便先后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最终(2011)临行初字第25号、(2012)漯行终字第25号、(2014)临行初字第09号、(2014)漯行终字第33号、(2014)临行初字第08号、(2014)漯行终字第31号、(2014)临行初字第07号、(2014)漯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将临国用(1999)第0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临证字第990764号、临证字第990765号、临证字第990766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宗土地上的房屋、院墙及树木,恢复土地耕种原状,交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罗西州所使用的王岗镇赵家村委会村西南头的那宗土地,因其所办理的临国用(1999)第0300号土地使用证已被撤销,且罗西州在该土地上面所建设的房屋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已被撤销,被告罗西州已无权使用该宗土地,故原告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诉被告拆除原使用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西南头那宗土地上面的建筑物、树木等恢复原状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西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排除所占用在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村西南头一宗土地上面的障碍(即院墙、房屋、树木等设施)。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罗西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敢自成
代理审判员  卢国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