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二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二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晋二军、被上诉人许昌市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展厅和场地,已于2013年11月22日由上诉人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给案外人许昌宏亚汽贸有限公司。原审判决上诉人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继续履行其与被上诉人许昌市源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展厅租赁合同,与争议展厅和场地现状冲突。该案的处理涉及案外人许昌宏亚汽贸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许昌市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变更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7元,返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