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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与被上诉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国亮,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邓超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春元,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国亮,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邓超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春元,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被上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邓超杰、傅春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会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