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国亮,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邓超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春元,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被上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邓超杰、傅春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会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