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卢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俊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系孙某甲之父。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俊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系孙某甲之父。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俊伟、被上诉人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孙某甲2011年3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卢某某结婚时带一女儿王某某,生于2007年4月14日;婚后生一儿子取名孙某丙,生于2012年9月15日;结婚时,原告卢某某带有四条被子。婚前被告孙某甲替原告卢某某偿还债务2万元,并给原告戒指款3000元,婚后每年给原告卢某某交养老保险金共300元。原告卢某某生孩子期间被告孙某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原、被告收受待米面客见锁子钱1900元,被告孙某甲还为原告卢某某女儿交了幼儿园学费。另查明,原告卢某某所生儿子孙某丙非被告孙某甲亲生。
原审认为,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又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很难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当被告得知原告所生儿子非己亲生后,夫妻间的感情裂痕更加难以弥合,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应准许。因过错主要在于卢某某,故婚前接受被告孙某甲23000元现金应予以返还;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女儿两年多的抚养费,及原告月子期间的护理费和待米面客的锁子款,因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符合我国传统乡俗民情常理,且无证据支持该项请求的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孙某甲给原告卢某某所交300元保险金,因原告无实际取得该款,故原告不负返还义务。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2、原告卢某某结婚所带女儿王某某及婚后所生儿子孙某丙均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3、限原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孙某甲款23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卢某某上诉称,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之“婚前被告孙某甲替原告卢某某偿还债务2万元,并给原告戒指款3000元”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也没有承认上述事实,且上述事实不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怎么能认定“婚前被告孙某甲替原告卢某某偿还债务2万元,并给原告戒指款3000元”,按照常情常理上诉人还没有与被上诉人结婚成为一家人,被上诉人怎么可能替上诉人偿还债务2万元,又上诉人因生活窘迫,草率与被上诉人结婚,怎么来得及索要戒指款。综上,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定上述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限原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孙某甲款23000”之判项,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上诉人不负任何返还钱款的义务。
被上诉人孙某甲答辩称,1、依法维护原审判决的判决之项;2、追究上诉人出轨生子对我造成的各项损失;3、要求上诉人偿还我为上诉人子女付出的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判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23000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的23000元,双方在原审庭审中、调解中均认可在婚前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23000元。上诉人卢某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导致双方离婚,上诉人卢某某存在过错。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婚前支付给上诉人的23000元作为损害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