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栋,男。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大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国栋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灵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国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会东,被上诉人许昌大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徐明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艾高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灵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39元退回上诉人刘国栋。 审 判 长 宋世旭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