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超,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菅运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 日 书记员张会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