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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瑞亭与被上诉人张菊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亭,男。 委托代理人魏皖敏,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妮,女。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上诉人杨瑞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亭,男。
委托代理人魏皖敏,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妮,女。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上诉人杨瑞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瑞亭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被上诉人张菊妮的委托代理人程军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瑞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会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