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亭,男。 委托代理人魏皖敏,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妮,女。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上诉人杨瑞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瑞亭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被上诉人张菊妮的委托代理人程军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瑞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会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