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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6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6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4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东北角华美达酒店X层X厅内,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X厅南侧第二排第二个座位上装有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的公文包盗走并藏匿。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16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东北角华美达酒店X层X厅内,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X厅南侧第二排第二个座位上装有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的公文包盗走并藏匿。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16日14时50分许,其在郑州市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的华美达酒店M层F厅参加会议。约16时40分许,其发现放在座椅上的公文包被盗。公文包内有一部苹果5手机以及会议资料等物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其是郑州市经六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的华美达酒店服务员。2014年1月16日下午,其在华美达酒店X层X厅为会议提供服务。16时20分许,一名记者进到会议室在靠近门口的位置坐了一会儿就走了。约20分钟后,有人发现放在椅子上的公文包不见了,还称包内有部手机,但是打电话没有人接。
3.涉案苹果5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冯某某,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在卷佐证。
4.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意见书证实,涉案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5.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19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华美达酒店被民警抓获。
6.因涉案手机等物品被追回,被害人冯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有谅解书在卷佐证。
7.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冯某某苹果5手机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罚金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单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瑞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石 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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