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7号 原告马红真,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春才,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波诉被告杨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马红真不能提供被告王春才的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红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退还原告马红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