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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红真诉被告王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7号 原告马红真,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春才,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波诉被告杨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马红真不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7号
原告马红真,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春才,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波诉被告杨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马红真不能提供被告王春才的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红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退还原告马红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