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03号 申请执行人魏同夫,男,汉族,1968年05月06日生。 被执行人郑州荣达耐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魏同夫申请执行郑州荣达耐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