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艳红、郭海曼,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圣敏,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东芳,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林涛,该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晓花与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医疗过错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晓花委托代理人李国武、雷艳红,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李林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秋红 |